1.我国海岸线长达一万八千四百公里,沿海十一个省、市、区(未包括台湾省)人口占全国的百分之四十,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的百分之五十六,有着发展海运事业的良好自然条件和重要的经济基础。
2.解放初期,全国(除台湾省外)仅有万吨级泊位60个,多数港口处于自然状态,装卸靠人抬肩扛。建国以来,港口建设逐步展开,大体经历了四个不同阶段。
2.1建国初期至七十年代初。港口发展主要是以恢复改造为主,仅新建了湛江和张家港港,全国共新建、改建万吨级泊位30个,平均每年仅增加1个泊位。
2.2七十年代初至1980年。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外贸海运量猛增,沿海港口首次出现压船压港局面,1973年周总理提出“三年改变港口面貌”的号召,三年内新开工建设58个泊位,并对老码头配备了100多条装卸作业线。新建了大连、秦皇岛、青岛、南京原油装船港,开辟了防城新港。到一九八○年共建成50个万吨级深水泊位,新增吞吐能力1亿吨,平均每年建成深水泊位6个,新增吞吐能力1200多万吨。
2.3“六五”时期。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对外经济交往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外贸海运量猛增,港口又出现了接连不断的严重堵塞局面,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第六个五年计划(1980—1985)国家将港口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点。计划开工建设132个深水泊位,建成54个,新增吞吐能力1亿吨。这一时期建设了宁波北仑港区十万吨级矿石、石臼港、秦皇岛港十万、五万吨级煤炭装船码头及上海、广州、天津港集装箱码头等,重点解决煤炭、集装箱运输的需要。到1985年底,沿海主要港口深水泊位已达到200多个,吞吐能力3亿吨以上。
2.4“七五”和“八五”时期。全国港口共新建深水泊位217个,到1995年底,沿海主要港口拥有中级以上泊位782个,其中深水泊位417个,总吞吐能力达到7亿吨。
2.540多年来,我国除对原有港口进行了改造和扩建外,新开辟了石臼、张家港、深圳、湛江、防城等深水港,并在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镇江、南京、上海、宁波、福州、厦门、黄埔等15个港口开辟了新的深水港区,使港口的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3.港口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外开放以来对外贸易的日益发展,仍然不相适应。
3.1港口码头泊位少,特别是深水泊位更少,集疏运条件差,中转储存能力低。
3.2港口装备参差不齐。近年来建设的港口大部分实行国际招标,现代化程度比较高,相当于发达国家八十年代的水平,如矿石中转港北仑港区、煤炭装船港秦皇岛和石臼港,及大连、天津、青岛、上海、黄埔港的集装箱码头等。七十年代建设的港口,大部分设备是由我国自行设计建造的,只相当于发达国家五十年代的水平,如大连、青岛等港的原油装船码头等,其它装备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六、七十年代的水平。总之,沿海港口的装备水平,就我国的情况讲是比较高的,但由于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劳动生产率还不太高。
3.3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还将进一步加速沿海港口的建设,扩大吞吐能力。
4.近年来沿海港口吞吐量增长很快,1991—1995年分别为5.3亿吨、6亿吨、6.8亿吨、7.4亿吨、8亿吨,年均递增速度10%以上。目前我国80%以上的外贸进出口物资是通过沿海港口装运的,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外向型经济日益活跃,港口货物吞吐量还会有较大增长。预计到2000年,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达到10亿吨以上。
4.1根据“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九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沿海地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外贸货物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继续保持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的格局,按照国内原油运输的区域调整,沿海炼油厂将需进口原油,从国外进口金属矿石量也将大幅度增加。为此,计划新建中级以上泊位180个,其中深水泊位110个,新增吞吐能力约2.6亿吨。建设的指导方针是,按照建立我国沿海大中小港口相结合,布局合理,系统配套,能力适应、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现代化运输系统的远景目标要求,既要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大港口,承担枢纽作用,也要建设一批为大港分流、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中小港口,在一个港口内,要大中小泊位相结合、相配套,同时积极发展过驳作业,进行老港改造,逐步调整港口布局。到2000年,港口吞吐能力将达到9.6亿吨,深水泊位527个。
5.1984年以前,沿海港口管理基本上实行“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体制,即:人、财、物、生产指挥、干部管理以交通部领导为主,党的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病是:港口的建设与城市发展不协调,港口日常生产活动和压船疏港工作,地方政府关心较少;交通部集中统一指挥,但远离港口,容易产生生产指挥不当和不及时的现象,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1984年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沿海港口的管理体制,除秦皇岛港维持原体制外,其余港口全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交通部只负责制定统一的港口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修改、颁发全国性港口法规、费率、标准、制度,管理审批无线电呼号和频率,审定港口发展总体布局规划,协调、调度国家指令性任务,指导业务管理等。其余均由地方政府负责。
5.1沿海港口自1984年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以来,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弊病,现行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港口应彻底下放,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在地方政府设立港口管理机构,行使港口行政管理职能。交通部作为全国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指导。港口装卸、仓储等部门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合。改变“以港养港,以收抵支”的财务包干制度,按照新的财税制度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即改为收支两条线。港口的引航、理货公司应逐步成为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过渡,目前暂可实行挂靠管理。因各港情况不同,可先选一个沿海港口作为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