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组织概述
现代意义的国际组织起源于上个世纪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欧洲。以持续百年的欧洲协调为代表的会议制度,以功能主义为特点的国际行政联盟,为国际组织的诞生从技术上和组织结构上准备了条件,不过整个19世纪尚不具备现代国际组织大规模发展的时代特征: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舞台过于狭小,多边主义也未能进入国家间交往的主流行列,大国外交与国际会议仍然是那个时代国际社会的主要特征。真正为国际组织的兴起提供肥沃土壤的还是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后半个世纪。新兴独立国家的激增,科学技术的革命性发展与传播,国家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加强,不但极大地拓展了国际社会的规模,而且将整个人类的命运扭在了一起,多边主义被推向国际舞台的前沿,呼唤着与之相适应的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正是在这种时代气候条件下,现代国际组织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数目呈爆炸性增长。
当今,从解决贸易争端到维护区域和平,从赈灾救难到艾滋病的防治,从全球的大气污染控制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上至外层空间,下到海洋床底,但凡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各个方面,只要人类活动所及,就有相关专业性国际组织的存在。可以武断地说,当今世界任何全球性与区域性重大问题的处理,如果没有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都难以获得圆满解决。我们早已生活在一个国际组织纵横其间的时代了。
从本质上说,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家间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式,一种常设的固定的组织态。正是这种国家间多边关系的机构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导致了国际组织比以往任何时候对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家间关系准则的形成产生更大的影响。
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其利益的一定重合,产生了国际合作的必要与可能。国际组织就是现代国家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这种矛盾现象的连接点。虽然政府间国际组织一旦产生就拥有某种自主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人格者,是与成员国相对应的一个国际法主体,但是它们仍然只是多国家体系的副产品和补充。它们的存在并非要动摇现今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不构成对国家作用的威胁和取代,不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组织或世界政府,而是各国政府单独地或集体地实现其对外政策的工具,是促进成员国利益,促使各国政府更好地发挥职能的一种合作手段,因此,国际组织根本的和首要的作用在于国家间合作,尽管有人对这一结论持不同看法。
二、全球化浪潮
全球化作为一种历史进程,是各个国家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深的体现。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对它进行理解;狭义上的 “全球化”是指 “经济全球化”,这是这一过程所具有的最初含义。具体表现为市场扩大,逐步形成世界市场;生产、投资、贸易、服务等活动超出一国领土参与国际竞争;各国在经济领域相互依赖与相互协调等。广义上的“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延续和发展,它波及到了政治、法律、文化、科技等各个方面,使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联系更加紧密。正是全球化进程在这两个层面上的不断深化,使得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
具体考察全球化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在十五世纪,全球化的萌芽状态就已出现。 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揭开了全球化的序幕。此后,随着几次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成熟,全球化又经历了漫长的成长期。纵观这一阶段的全球化进程, 它主要是以经济上的交往与科技上的进步为主题的。其主要特点表现为,跨国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全球及区域性的经济组织获得了较大发展等。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早期出现的。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全球通信技术的发展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出现,全球化越来越深入到国家的各个领域,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从此,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冲击力也愈发强大。这一股全球化浪潮,与前一阶段的发展进程相比,表现形式也是丰富多彩的,使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全球化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第一,市场的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随着技术革命尤其是信息革命的兴起,市场实现了真正的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创制了新的非歧视与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及整套的市场规则。资本流动畅通无阻,信息与科技实现共享,各国共同合作,分享利益,相互之间的依赖程度空前加深。在这一世界市场上,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主要角色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大规模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大大促进了资本、货物和服务的高度流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各国为了顺应市场全球化的需求,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开放本国市场,从根本上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
第二,全球性问题日益严重,亟待解决。在各国开放市场,相互依赖的同时,某些问题也逐渐突破国界而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些全球性问题作为全球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不容忽视的。人口、失业、环境、难民、能源、毒品、核扩散、艾滋病、恐怖主义、人权保护等问题已不是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解决的。其中,不断爆发的地区冲突、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核扩散、军备竞赛日益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贫困问题影响了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节奏;而环境问题更是与全人类的命运紧密相连。所有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都要求世界各国协调合作,共同应对。在这样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过程中,任何一个国家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各国的交往与全球化的深入。
第三,国际组织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组织不仅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产物,同时也是全球化的重要推动者,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社会中,各国积极参与全球化浪潮,寻求合作伙伴,国际组织为它们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关于其具体作用,我们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第四,互联网的普及与信息传递的开放性。当前是一个“信息无国界”的世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成为物质、能量之外的又一重要的基础性或战略性资源。它对社会产生了全方位、整体性的影响,各种社会要素和群体得以不断重组,给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使得世界文化得以相互传播,并实现信息共享;但同时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也逐步渗透到了各个国家,网络安全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问题,这是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产物,也是各个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挑战。
总之,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面对着越来越多的冲击与挑战,整个世界都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动态进程,全球化既推动了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文化交流,又在一定程序上给国际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成为发达国家确立霸权、进行剥夺的工具。但是我们唯 一的选择就是顺应潮流。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世界各国应当密切合作,成为全球化进程的主宰。
三、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组织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风起云涌,国际关系各成员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与合作的可能性大为加强,国际组织因此获得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在国际社会中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是现代国际关系最显著的态势。与全球化背景相适应,现代国际社组织的发展亦表现出一些引人注目的新趋向。
第一,现代国际组织在数量、种类活动范围上大大超过历史上的国际组织,它们之间的协调不断得到加强,20世纪是名副其实的国际组织世纪,国际组织的数量了在爆炸性地增长的同时,其种类、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可以这么说,上至外层空间,下到海底洋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有相关的国际组织存在。而且,由于国际组织的大量增加,再加上全球化的客观需要,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也在显著加强。当今最具普遍性、最有影响和最大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其宪章亦有若干关于协
调各国际组织活动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不仅政府间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依规定与联合国发生关系,各非政府间国组织亦可经一定程序与联合国进行磋商。通过上述调整,现代国际组织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被称之为 “联合国
体系”或联合国体制下的组织系统。
第二,以世界贸易组织为龙头的全球性经济类国家组织的作用日益凸现。如上所述。全球化的实质就是经济全球化,世贸组织(%包括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既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全球化最重要的推动力。除了世贸组织,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金融组织,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经济性国际组织,经济全球化就根本无从谈起;它们本身就是经济全球化的标志。
第三,出现了以欧洲联盟为代表的含有“超国家”因素的国际组织。通常来说,国际组织是以保证成员国主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合作的一般性联盟。二战后肇始于欧洲,国际社会已出现了某种“一体化”性质的国际组织,如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货币联盟等。这是现代国际合作多样化、灵活化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呈现不平衡态势的表现。这种组织的存在,对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乃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都是一个挑战。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这类组织有三大特征:一是:“制度化”,即该组织的权力机构相对独立,不受成员国左右,其机构不是由成员国政府的代表组成;二是 “直接性”,即该组织可以直接对成员国的国民行使职权;三是 “强制力”,即该组织的决议对持异议的成员国仍有拘束力,该组织亦可采以有效的措施予以实施。欧洲联盟是具有明显
的 “超国家”因素的国际组织。近年来,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以及欧洲联盟有关法律问题是国际社会及国际法学界关注的 “热点”之一,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含有“超国家”因素的国际组织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第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化过程中活动引人注目并开始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重要对象。一般认为,国际法学着重研究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事实上,就当代国际法而言,民间性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非政府间组织至今已数以万计,其活动范围遍及现代国际生活的各个方面,召集或参加国际会议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某些国际会议上,参加会议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目甚至比国家还多。实际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往往能起到单个国家难以起到的、不同于主权国家的作用。但它们在国际关系中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主权国家施加影响而间接实现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国际会议的条件、程序、范围以及陈述意见的机会等方面受到的限制更为严格。故此,这类国际组织迄今还不被公认为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可以预料,随着各国经济的国际化、国际政治的多元化和全球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其数量不是减少而将是增多,其作用不是被削弱而将是进一步得以加强。
四、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组织的作用
当今国际社会的作用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 一 ) 为成员国展开各种层次的对话与合作提供场所
每个国际组织都是特定区域范围或特定问题的国际论坛,是一种常设的固定的国际会议形式,是联接、沟通各成员国的纽带和渠道。经由这一所有成员国平等参与的国际议事机构,各国可自由表达本国的立场观点,可充分讨论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有利于国际社会形成和宣示某种世界舆论,有利于协调成员国的政策与行动。这种论坛也是多边外交的一种组织形态,为成员国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会谈提供了方便的时间与场所,有利于双边关系的发展和紧张局势的缓解。
( 二 ) 管理全球化所带来的国际社会公共问题
如同一国政府是本国内外事务的管理者,国际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国际社会共同事务的管理者的角色。特别是在那些专门性或技术性领域,从邮政、电讯、海事、卫生,到气象、民航、原子能、知识产权,诸如此类,全球性或区域性管理规则的制订,管理机构的建立与运作,都是由相关国际组织来完成的。尽管有人对这类管理性国际组织的成效一再提出质疑,但也不否认这些方面国家间合作的必要性。在人们惊呼世界已进入一个地球村的时代,国际组织的管理者职能只会越来越加强。
( 三 ) 在成员国之间分配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收益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自然资源的生产、开发和销售,还是资金的融集
和借贷,除了各国主权范围内的职能,还存在着一个在各有关国家之间公平、合理分配的问题。这种国际分配者的职能非国际组织莫属。从世界范围内石油、矿产物与农牧产品的生产数额、销售价格、进出口比例到国际资金向发展中国家的投放,其分配原则、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实施乃至制裁措施的执行,现在都有赖于相关的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和商品协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能否建立,取决于现有国际组织分配职能的改进、完善和强化。
( 四 ) 组织国际社会各领域的活动
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大大小小的组织协调中心。日益加强的全球组织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国际组织者职能。联合国就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的组织协调中心。不论是对第三世界发展援助项目的制定、实施,还是促成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不论是全球及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的规划,还是促进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都必须借助国际组织的组织职能,建立起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正常秩序。尽管极少数国际组织的组织职能表现出一体化的倾向,但是就大多数组织而言,其组织职能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种非主权的行政职能。
( 五 ) 调停和解决国际政治和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实施,已经不仅仅依赖争端当事国本身,国际组织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成为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有效工具。许多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都将之列为自己的重要职能,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不论是政治性的还是经济性的,不论是寻求外交解决还是法律解决,国际组织都可以随时进入解决程序,促使或主持争端的和平解决。从联合国到东南亚国家联盟,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国际组织以其大量实践证明了自己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 六 ) 继续维持国际和平
借助国际组织建立成员的集体安全体系,维持和平、防止战争,曾经是几代人的梦想与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合国的创立为标志,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为现实。全球性与区域性政治组织,都将维持世界及地区和平视为己任,并以整个组织的机制来服务 于这一宗旨。尽管迄今为止,联合国、非 洲统一组织、美洲国家组织等的维持和平行动尚不能提供令人完全满意的记录,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这类行动曾经有效地缓和、平息了多起地区武装冲突和内部动乱,防止了战火的蔓延与升级,为恢复和平,解决争端奠定了基
础。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得以维持,和平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国际组织功不可没。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组织更应继续发挥好维和的作用,防止战争的发生。
( 七 ) 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渠道和推进器
以领土、主权和实力为基础的多国家体系是国际关系的基本事实。自形成民族国家体系以来,发生过无数次战争,没有一个国家不曾直接或间接地卷入各种战争。强权政治一直在这一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各国已越来越认识到有必要对这一体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更是对这种体系缓慢地产生着侵蚀作用。国际组织的发展过程就是人们谋略摆脱国际无政府状态,追求国际关系民主化的探索过程。
概述国际组织在当今世界的作用,可以引用前国际法院大法官拉克斯的一段话,“不可否认,国际组织的建立导致国际舞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稳定。……今天,各种国际组织在实施对所有成员国和整个人类都至关重要的目标与价值。……它们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成员 国的有序运作之中,以至于这些成员国想要恢复某种行动自由而放弃国际合作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了”。
五、小结
全球化进程不可阻挡,渗透到国际社会各个领域。国际组织作为全球化的动因和载体,一方面推动着这一时代浪潮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健康和平衡的发展,另一方面又承受着全球化的挑战和冲击,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两者呈现出一种内在的互动影响和发展的关系。因此只能在尊重各国主权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国际组织的能力,才能适应全球化进程健康发展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小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法律分析
耿 艺
中小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特殊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章,谁是谁非,众说纷纭。
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学生入校时实际与校方签订了一个教育合同,虽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教育合同”这一有名合同,但签订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教育合同的主要目的无疑是为学生在学校获取 一定的知识,掌握一定的学习技能提 供保障。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为学生提供学习的必要条件,使学生能够在就读期间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另一方面,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人无法对其进行监护,因此监护人送学生入学时实际上
与学校有一个委托合同关系,监护人委托学校一方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进行照管,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由此可见,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照顾的义务实际是一种合同义务,即“教育合同”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是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是一种代理行为,因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学校并不是以家长的名义对学生从事教育活动;更不是民法上的一般善良照顾义务。
由于未成年学生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没有明确的是非观,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不能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应进行严格的照管、看护,并及时向家长告知学生在校的情况。另一方面,从法理上讲,就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而言,谁最能排除
危险,谁最应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学校,当学生面临危险、威胁时,其心理距离和自然距离最近的当然是学校,学校承担排除危险的义务也是首位的。按我国《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这个角度讲,学校要保护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免受人身伤害,就负有维护校园治安、加强学校管理等方面的高度责任。当然在目前教育产业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让学校承担这样的一些义务似乎有些苛刻,但从强化学校和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