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伊拉克战争成为全世界人民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了来自军界、政界以及学术界等各方面人士从不同角度对这场战争的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于2003年4月10日主办召开了“国际法与伊拉克战争”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国际法研究领域的知名学者,探讨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伊拉克战争对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冲击、伊拉克战争与国家主权原则、伊拉克战争与国家自卫权原则、伊拉克战争与联合国安理会集体安全原则和遵循国际人道主义法等问题。来自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军事科学院战略研究所、中国国际战略研究所、国际关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者就上述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杂志主编吴玉章教授致了开幕词。吴教授说,伊拉克战争对我们来说看似很远,其实不然,因为这场战争影响着我们共同的生存空间,影响着整个国际秩序,这次讨论会是给学者们提供一个平台,使各位从学者的角度关注这场战争。
伊拉克战争对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冲击是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伊拉克战争的爆发是对联合国威信和对现行国际法的重大冲击,它打破了国际安全框架,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关系中正义与公理的思考和担忧。为此,与会专家就联合国是否会被架空、虚化、弱化甚至被别的组织所取代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在发言中就自卫权问题作了阐述。
朱教授认为,是否有联合国的授权,并非是判断战争行为是否合法的惟一条件。事实上,尽管有些战争(如1991年海湾战争)是经由联合国授权的,但总的来说,1945年后爆发的大多数战争都没有经过联合国授权。因为国际法中除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外,还有“自卫权”原则。国家可以为了生存而自卫。美英攻打伊拉克,就是在“行使自卫权”的幌子下进行的。所以,如果要分析美英对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关键要看其对自卫权的解释和行使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成员国自卫权的行使具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在受到武力攻击时”。而美国现在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并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击时所作出的回应,而是一个主动攻击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卫权”进行扩大解释而产生的结果。
朱教授指出,美国把“9.11”事件与珍珠港事件联系起来,认为要把自卫权概念作新的延伸。布什总统阐述的“先发制人”的思想———要对恐怖主义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将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使用自卫权的观念,转为“预防性”或“先发制人”的武装进攻。实际上把原来较为明确的客观标准,变成了主观臆想的独断标准。这种对国际法中自卫权所作的扩大性解释,导致了武力的滥用,危及了世界和平与安宁。这种主观判断很不稳定,很危险,而且也会被其他国家所效仿。这种思想发展到极点就是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大规模进攻。
朱教授还对联合国的作用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目前联合国的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国家有制裁权力的惟一机构是联合国安理会,但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并未提交议案给联合国进行讨论,这是伊拉克战争中联合国安理会所遇到的主要问题。他还指出,伊拉克战争中,美国要求各国驱逐伊拉克外交官,这是非常无理的要求,也是违反国际法的。朱教授认为,国际法不仅是理论上的,它更是实践中的法律,它是与国家利益相关的,这种利益不是一国利益,而是各个国家的利益。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考虑国际法时要联系国内法,国内的合法性会影响国际法的制定和国际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陶正华教授认为,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影响了国际秩序,是最典型的单边主义的行动。他认为战争对国际法产生了冲击,践踏了国际法的一系列原则,挑战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性,暴露了联合国宪章的局限性。另外,陶正华教授还对如何抵制单边主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楠来教授认为,伊拉克战争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政治、军事及经济等问题,涉及到对国际法的认识,给国际法的价值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从安理会的角度讲,伊拉克战争确实在很多方面违反了国际法,使当代国际法处于危机状态。伊拉克战争也提出了一些困惑———国际法是否还要坚持?它的作用如何?刘教授认为,国际法与现实斗争的冲突一直存在,国际法会随着世界的变化而发展。国际法是客观存在的,是国际公认的,它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刘楠来教授认为,学者的观点对发展国际法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历史上学者们对国际法的制定曾起到过很大的作用,学者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关注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
国防大学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王宝付教授也对联合国的作用问题作了阐述。他认为,多年来伊拉克问题一直在联合国的控制之下,但是在这次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却完全抛开联合国,自己采取行动。这是对联合国基本使命的挑战,是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挑战。他认为,联合国的作用虽然在伊拉克战争中受到了挑战,但是它在许多方面都是不可替代的。与其他大国相比,中国更需要联合国,因为美国有许多组织可以发表本国的观点,而中国需要联合国的支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饶戈平教授认为,这场战争是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冲击。饶教授说:联合国的一个中心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会员国同意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且不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联合国主要的执行机构是安理会。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它不仅有促请争端当事国采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职能,也有权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为,制止武力的发生。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它在维护和平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受到了美国单边主义的挑战。美国公然违背国际法,在联合国未对伊拉克核查结束之时,在世界各国反战呼声甚高之时,对主权国家发动进攻,这是赤裸裸的对主权国家的干涉行为,暴露了美国实现单边主义的意图。饶教授认为,以美国利益和美国价值观为主导的帝国秩序是很危险的,国际社会应该警觉。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来之不易,它是国际共同利益的体现,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去改进这个组织,使之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一强独大的单边局面是非常危险的。他认为,联合国有权抵制单边主义的形成。
北京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刘劲东教授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首先回顾了历史上几次破坏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行为,指出先例作用很重要。虽然美国一强独大的局面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但是联合国仍然在发挥它的作用;集体安全体制虽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但并未被完全摒弃。目前的局面能否得到改变主要是看伊拉克的战后安排:伊拉克人民要有权自己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尊重伊拉克的领土完整等。刘教授提出:国际上对伊拉克政府反感, 但是政府的危害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国际社会才有权干预?人权的标准是什么?人权问题是否按国际法处理?是否需要强国来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学者研究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李红云教授就如何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看待这场战争,如何解释国际法的变化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国际法是变化的法律:科索沃战争是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发动的战争,是战后授权;从冷战结束后安理会起草的决议看(如海地问题、索马里问题、前南斯拉夫问题等),说明国际法是发展的,安理会在扩大对权力的解释。伊拉克战争打破了旧有基础建立了新制度,即以大国意志而不以小国利益为主导。作为学者,我们应该从学术的角度超前探讨国际法的有关问题,学者应该冷静地、客观地分析,要对国际问题有超前意识。
国际关系学院的吴惠教授认为,即使战争已经开始,探讨战争的合法性也是必要的。使用武力有两种情况:自卫和授权。美国攻打伊拉克与进攻阿富汗不同,美国把攻打伊拉克说成预防性自卫是不合适的。在谈到国际法的作用问题时,她认为,国际法只是一个工具。中国在利用国际法捍卫自己的权利方面做得很不够,中国应该如何利用这个工具很值得探讨。
在这次会议上,与会者对在强权政治下联合国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均表示了怀疑和忧虑。学者们一致认为,美国绕开联合国攻打伊拉克,是对国际秩序的破坏,是对国际法的挑战。美国应该进行反思,不能总是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凌驾于联合国之上。同时与会者也指出,并不是说国际法的当前社会作用就消失了,而是它有许多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国际社会要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完善国际法,使世界出现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