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规范的研究

作者:张普定 来源:太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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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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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有助于规范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地位必须明确,因为它是金融资产管理确定其业务范围和规范化运作的前提;有关立法也应当抓紧进行,以便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关键词】 公司;金融机构;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0. 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2768 (2002) 06 —0131 —03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生活中,银行与企业负债表高度相关,企业负债高,其中又以银行贷款为主,银行信贷资金膨胀,质量低下,企业的不良债务和银行的不良债权密切相连。已成为银企关系市场化的一个症结,成为银行和企业的“包袱”。为解决这一矛盾,同世界上不少国家一样,我国也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健康运作,2000 年11 月10 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这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各银行相互独立,各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公司以账面价格购入这些资产,采取发行特别金融债券等形式支付, 并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理。这一做法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实践和检验。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新型的公司
首先,进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等同于公司法中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冠以“公司”的名称,但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公司法中的公司要求由股东出资,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要求有股东的出资资本。虽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叫资本,注册资本是100 个亿,但它不是以股东出资的形式出现的。它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但实际上公司是商业性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这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以亏损为目的, 不可能盈利,不可能赚,只能是减少亏损,管理得好一点,亏损就少一些。所以这种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它在治理结构上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一般在组织机构上设有权力机构———股东会,决策机构———董中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日常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由此看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治理结构和公司法里面的规定根本不一样。
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完全等同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跟国有资产有密切关系,国有资产里面涉及国有资产如何管理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本身的地位又介乎于一个国有资产管理性质的公司,但是它又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 亿元,由财政部核拨。”因此它并不是我们一般概念中的公司,由股东来出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一个公司和国有资产法里面所涉及到的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类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按照有关的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分三类来管理。一类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本来管理。第二是预算性的国有资产,按预算的目的管理。譬如预算拨给学校等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发给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拨给军队的钱,按照预算的目标来使用。第三叫资源性的国有资产,比如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等,又有对应的办法。国有资产中按照企业经营的部分,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怎么来管理? 现在这个问题争论最大。谁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国有股的股权呢? 公司法里面第64 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但是,这个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到底是什么呢?
这些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主要是指两类性质的。一个就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譬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的集团公司都可以成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行使国务院给予的这种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职能。但是在国有资产法里面, 还有第二类, 叫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上有不少国有资产管  理公司,深圳就有三个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管得也不错。但是法学界从一开始就有争论。围绕这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性质提出了不同看法。
有人说,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应当是公司法中的公司,也应该按照公司这样来经营。可是它是代表国家来行使股权的,盈亏由国家承担,因此,这种公司不能象公司法中的一般的股东出资那样来看待。还有人提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不同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两者应是平行关系,应当分开立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性质,但是它又和国家资产管理公司不一样。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行使的主要是国有股的股权,代表国家来行使股权。按照公司法来说,国家授权给它来行使国有股股权,个别地方行使的是国家所有权。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看起来行使的是债权,把那些国有企业、银行里面的不良借贷、不良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行使。鉴于这样的特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单独立法。
由此看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同于过去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它不是以经营为目的,它本身就是按照自己特殊的职能来行使这样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一种公司,象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一种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或者股权的职能;或者按照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说法,收购不良债权,由它来行使银行原来那部分的不良债权。现在,我们已经有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用来调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希望今后在国有资产法里有所规定,以规范这种公司的运作。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本身的性质属于一种新型的公司,管理性质的公司,行使国家的所有权,或者股权,或者债权的公司。它的法律地位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司,这种公司不是一般的出资的关系,而是一个管理性质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从事了一些金融的业务,它要由人民银行来核准、批准,要由人民银行同意颁发金融的法人许可证,而且它的高级人员的任职资格,也要符合金融机构的管理人的资格。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本身又兼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
如何看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金融机构的关系,这是一个新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把它定性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国有独资的,这个好解决。商业银行法里面规定,四大商业银行都是国有独资的。但是把它定性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这里就出现了问题。金融一般有四业: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它属于其中的哪个呢? 银行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又属于哪一类呢? 它当然不属于保险、证券,它的性质很象信托:国家把这部分不良资产委托交付它来管理,甚至行使股权。但是它本身又不是按照信托法这种机制建立起来的,它也绝对不是信托公司所能概括的。
由于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企业里持股,所以就出现了这么一个通融的办法,银行通过银行所设立的这么一个公司,来从事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等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搞金融的能不能管好企业? 严格说来,现在的这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我们传统概念上的深圳的这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很大的不同。深圳的几个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自己本身不参加管理,无非是行使国有股股东的权利,比如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的权利,它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资产管理。而现在这样的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要把银行里面的不良贷款部分由它自己直接行使起来,管理起来,甚至以后变成了股东,还可以卖给人家,行使这样的一些职能。但是,金融机构里面的职员,能不能做好管理企业的职能? 因为它已经涉及到了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资产怎么增值或者避免损失的问题,它已经有一个经营管理的职能了。有一个如何使它最大限度发挥其资产效力及盈利的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能把金融管好,能不能把一个企业管好,把一般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搞好? 这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并且在法律上进一步研究。
因此,总的来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已经意味着在我国金融行业里面出现了一个新的第五业,可以把它们叫做管理业。这第五类虽然现在为数不多,只有四家,但其规模庞大,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将发挥巨大作用。它的所有权性质很清楚,是国有独资性质,它属于金融业,是金融业全新的一个亟需发展的行业。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制度化保障
1999 年,中国确切时间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不良资产,接收金额总计达13000 多亿元,这标志着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已基本完成,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工作将全面启动。在接收的不良资产中,最早完成接收工作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约3500 亿元;单笔金额较大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审核8 万多户,金额达4077 亿元;贷款笔数较多但金额较小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共审核206 万户,486 万笔不良资产,共计3458 亿元;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审核的不良资产约2. 3 万户, 逾6. 7 万笔,金额逾2600 亿元。
在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中,71 %已办理资金清算。剥离后,4 家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可望控制在20 % 以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过渡性机构,它相当于一个大的控股公司,在保证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通过经营运作,尽可能比原有的价值增值,而不是简单地核销风险不同的负债。为了有效地处理银行现有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回收不良资产的价值。它所具有的功能和经营业务与普通商业银行不同,更多地具有投资银行的资产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债券发行、管理咨询、参与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实现前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努力促使工商企业和国有银行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和改善资产质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成功地处置不良资产,最重要的是能够创建一种全新的公司运行机制和人才使用机制,并以立法的形式将之巩固下来。要摒弃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重叠的组织体系,摆脱不必要的地方性行政干预,全面、独立行使资产管理、处置权。要坚持客观、高效、专业化的员工聘用制度,员工的专业化要求较高,不能沿用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用人制度,更不能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最大限度地将资产处置的成本费用降低,但是组织和人员的精干、高效是成功的前提条件,它涉及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前景,人用不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失败,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政损失。
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大量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来从事评估和管理工作,要真正做到发挥人才的最大效应,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运行机制,真正做到“改革、创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员工不仅数量少,而且人员的总体素质与其所负的使命不相适应,现有人员主要从相关的银行系统中调入,虽然这种做法能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得到管理人才,但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商业银行这种文化环境内培养出来的人员其素质是难以满足资产管理公司要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需要懂得贷款管理的人员,也需要分析师、评估师和律师,更需要复合型的经营与管理人才,对WTO 的运行机制也要很熟悉。公司除了对内要建立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要畅开大门,向社会各界广招贤才。公司还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建立贡献与报酬相适应的科学的分配制度,更要摆脱传统的按行政级别管理的模式,还可以对为采取承包制和与之相应的方式建立吸引人才的渠道。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公司要靠有希望的事业、有前景的工作吸引人才、挖掘人才;要靠合理的待遇、科学的激励机制留住人才,发挥人才的创造性和聪明才智。
尤其重要的是,法律是保障我国处理不良资产的有力武器。防范金融风险,处理巨额不良资产是一项十分艰巨而迫切的任务,涉及到方方面面,为了避免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如道德风险、决策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策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国外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实行一段时间后,根据积累的经验可过渡到普通法。这样,既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又树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威,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应建立法律跟踪服务体系全程跟踪业务行为,定期提出法律报告、完善法律手段;建立相关法律责任体系,以法律规范为指导,根据业务风险的种类和责任的种类分层次设置,加强内控,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使公司的运作健康、规范而高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有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00 亿元人民币,其在债转股后的对外投资将大大超过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另外,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转股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情况下,债转股企业对新公司的注资也往往超过50 %。这些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未能解决,目前都急需以正式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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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恽铭庆.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M]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11. (责任编辑:X  校对:R)
(上接第130 页) 折现率还原,即为个体人力资本的价值量。 V = ∑Ri (1 + r) - i
其中Ri 为某个体人力资本在第i 期的纯收益。要从企业的全部资本获得的纯收益中分离出归属某个体的部分很难。可用某个体的工资额乘以企业的资产净利率得到。与前述相同,Ri 只应是该个体人力资本在第i 期的纯收益,当中不应该包括工资额。从本质上讲,Ri 是该个体人力资本创造的利润和剩余价值。r 同上。
(2) 成本法:
从个体角度考虑人力资本投资成本应包括: a 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最主要内容,包括为受教育而由个人和社会支出的各种费用和劳务,不过,受教育期间, 个人日常生活费用不应列入其中,因为是否受教育都要花费这笔费用。明确此点,有助于将形成人力资本投资与形成自然人力资源投资区别开来。教育投资成本可分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社会成本是指由国家和社会所直接承担的教育费用;个体成本是由受教育者所承担的费用。由于地区和个人间的差异性,上述费用应取受该教育年限人才的平均水平为标准。
b 机会成本。是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期间,未能参加社会工作而取得收入的损失。
c 再教育成本。是用人单位为员工适应岗位或增加技能而进行的培训费用。
上述个人成本项目之和再加上其应获收益m(成本乘以成本利润率) ,为成本法的个体人力资本价值。
V = (a + b + c) + m (3) 市场法:
可根据同类人才在人才市场或企业的价值来评估个体人力资本的价值。这种方法的运用有这些方面的限制。一是,它要依赖一个公平且活跃的人才交流市场;二是,人才间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与普通资产比更大,可比性大大降低,寻求可比实例难度大;三是人才的使用效果,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一定的人文条件和整体人力资源的协作。
【参考文献】
[ 1 ] 资产评估学[M] . 中国财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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