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和有效性监管现实障碍和有效性监管

作者:岳忠宪 熊华强 胡礼文 李一平 来源:江西金融职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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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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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末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约占国际融资的80%中国金融业在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其融资方式仍以多种形式表现出向证券化发展的趋势。
为证券化的启动资产是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我们认为,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确立以住房抵押贷款,同时,还需组建专门从事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设机构SPV,建立和健全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支持体系。注重培育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市场主要投资者。我们拟从分析中间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入手,探讨如何对其实现有效监管。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
一、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及其消除对策
ABS 市场的构建与培育推进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首当其冲的是, 要在构建与培育中国 ABS市场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和消除两个障碍:一是ABS市场参与主体的空缺, 二是,-) 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不规范。
不可否认, 我们目前对特设机构 Speeial purpose Vehiele.Spv 还是很不熟悉。如何设置和建立SPV,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办法。需要指出的是,SPV 必须是以金融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的目的的独立实体, 是ABS市场的平等交易者。为了增强SPV的资信程度,以利于 ABS 的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增级,SPV 的设置规模和经济背景要有信誉度和权威性。因此,考虑由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由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级券商或资信卓著的国家银行发起设立,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在构建与培育SBS 市场的过程中,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规范SBS 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ABS 市场五大参与主体之间利益交融、关系复杂,其行为既要有法律与制度的约束,又要受市场准则的规范。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从四个方面,即:选定ABS的启动资产、合理设立SPV、有效保证ABS的信用增级、引导 ABS 投资者进入市场等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立法执法,完善机制,加强监督,理顺关系,端正行为。
还有一点必须指出,随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现阶段的实行的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也将受到很大冲击。如果我们不改变现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就很难保证ABS 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符合市场化的规范, 也很难保证能够真正发挥 ABS 市场运行机制的功能。
二. 金融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法律支持
首先,我们要重新审视现有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如《公司法》、《破产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对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有利于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向前发展。
其次,要构筑金融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支持,除基础性的法律文件外,还要有一套专业性的法律文件的界定。随着《证券法》的出台,目前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基本完成,但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仍属空白。美国国会为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特别通过了《; <’< 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方案》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再次,要尽快完善支持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体系。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在市场准入、公司行为、市场交易、资产转换等方面,对金融、税收、会计的法律要求都是很高的。现有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会计法》、《贷款通则》、《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 都应做出有利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三. 税收与会计方面的技术支持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证券化成功是否的关键问题之一。但是, 中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不利的。
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障碍表现在: 过多的征税环节,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风险,使ABS失去了应有的经济价值; 过高的税率加重了税收负担,使ABS失 去了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过于简单的税收制度, 可能会严重阻碍 SPV 的营运和发展。
现行会计准则方面的障碍表现在: 会计制度在对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处理上,基本是一大空白,在账务处理、报表归并、损益确认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对表外融资方式不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决定了证券化资产难以实现“真实出售”,使得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蒙上了不确定性的阴影。
税收政策的支持, 主要表现在对 ABS 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即原始权益人 ( 发起人) 、特设机构( SPV或称发行人) 以及投资者三方利益的调整方面。可供参考的思路是:明确规定是否向原始权益人征缴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各种应缴税种的税率标准是多少等;明确规定免征特设机构(SPV) 的所得税、印花税和营业税,并还可考虑免征其他一些税种,以减少资产证券化中的融资费用,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明确规定对投资者征缴的税种和税率,但应力求减少征税环节,尽量减轻投资者的纳税负担。政府在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要有利于降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如果资产证券方式的融资成本高于其他融资方式,那么,金融资产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金融资产证券化也毫无动力。
会计方面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的规定一定要有利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操作。会计制度要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会计要素的计量以及资产出售和剩余权益的会计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中,明确ABS 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主体资格,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行为,保障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嬴利性和流动性。
( 四) 不良贷款资产的证券化处置首先,要从根本上认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并非所有的不良贷款资产都可以采取证券化的方式出售转让,质量低劣、回收无望、不能产生现金流量的证券化资产,无论如何包装、整合都不会受到市场投资者欢迎的。其次,不良贷款资产的证券化处置,要循序渐进,要通过试点施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尤其是在我们的ABS 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这时,更不可操之过急。再次,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处置的运作。美国政府在处置不良贷款资产时,就采取了财政担保和财政冲销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必须加快培育和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的步伐。只有ABS市场的成熟才能吸纳更多的证券化资产,只有ABS 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 才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资产转换为ABS ( 五)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准入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第一,在一般条件下,保险公司只要将风险进行合理的分割、打包,总能将风险转移出去,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为原承保的风险提供了再保险服务。第二, 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成本相对会低一些,这种较低的成本是保险公司选择通过传统再保险转移风险,那么原保险公司还要承担再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和延迟支付风险。而保险风险证券化则不存在这类问题,通过风险证券化转移风险的保险公司能迅速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满足原保险人及时赔付的需要,从技术上保证不丧失偿付能力。毫无疑问,保险公司参与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运作,可以有效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和成熟,能够改善市场的结构,促进市场机构的有效运行。显然,随着各类保险资金规模的迅速扩张,保险业将成为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具实力、最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我们应该创造条件引进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机制,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性监管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的有效性监管,应从以下一些方面给予关注:
1、加强对证券化资产一级市场的风险监控
从国外发展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历程来看,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取决于一级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对市场风险的控制程度,一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是二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在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加强对证券化资产一级市场的风险监控。
对证券化资产一级市场的风险监控,必须强化原始贷款银行对证券化贷款资产的质量管理。要严格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对个人借款要建立信用登记制度;要通过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分析, 掌握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未来资金流量状况:要完善抵押贷款的管理方式,在接受担保抵押时,一定要坚持担保抵押条件,对担保抵押实行有效性控制,确保抵押贷款的清偿。
对证券化资产一级市场的风险监控,还要加强对证券化贷款资产的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和完善贷款的审批责任制度、审批分离制度和分级审批制度;要完善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度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经常性检查和检测;健全和完善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2 关注对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由于证券化中的融资成本和规模效益的影响,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有可能得不偿失。因为在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涉及参与主体较多,运作环节较为繁杂,必定会增加一些成本费用。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规模过小ABS的单位成本就会提高,而最终还是由原始贷款银行和投资者承担。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也认为,商业银行成功发行抵押贷款的最低金融要求是5000 万美元。如此而来,中小商业银行对资产 证券化便无利可图了。但是,当中小型商业银行联合起来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其规模和能量却不可小视。中小型商业银行联合起来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将给金融监管当局带来许多复杂的监管技术性问题。
1、完善对证券化贷款资产的风险监控
住房贷款是最容易进行资产组合和证券化的,由此而转换的ABS在市场上也比较受投资者的欢迎。但是,其它一些种类的贷款资产由于用途、期限、利率等都有差异,进行资产组合和重组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在转换为ABS 后,一般投资者对其风险也难评估。其二,贷款资产的证券化,将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的贷款经营管理方式。实行贷款资产的证券化以后,商业银行将可能更注重自己的发起人形象,优化贷款组合、出售证券化贷款资产、购买其他银行发起的证券化贷款资产,以及为证券化贷款资产争取良好的信用评级等,都可能演变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心。其三,在参与贷款资产证化业务的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投机性经营,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等等。商业银行对贷款资产风险管理方式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风险的监控。中央银行确立的诸如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金管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等,商业银行自身确立的所有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都将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所有风险资产监控、管理的手段和办法都将进一步完善。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并不仅仅是充当发起人’ 原始贷款银行 的角色, 而且也可能是ABS的投资者。金融市场上三大主要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金融体系侵袭的可能性加大,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控的责任和任务也更重了。
2、建立利差账户制度,保障ABS 投资者的利益
贷款资产的证券化是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贷款资产退出的平台。贷款资产在通过“真实出售”后借助于ABS实现了 “破产隔离”,虽然ABS 的持有人’ 投资者( 对发行人’ABS没有追索权,倘若证券化的贷款一旦无法收回, 投资者和 ABS 都将遭遇违约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为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一种新发展起来的方法,就是要求发起人’ 原始贷款银行( 开设一个专业账户,把一部分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存放在这个账户里,作为贷款违约的准备金。由于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来源于证券化贷款的利率与证券回报率之差,所以这一账户又称为利差账户Spread Accornt 。如果贷款资产的实际损失低于准备金,利差账户的节余就算作该银行的收入;如果贷款资产的实际损失超过准备金,则投资者就要承担额外的损失了。如果原始贷款银行购买了信用担保,担保人也会以信用证方式增加准备金。这种存放在利差账户的准备金,起到了相当于贷款呆账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作用。
利差账户制度的作用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为商业银行防范违约风险、减少贷款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损失提供了保障机制,不失为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有效手段, 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金融资产证券化需要一个完善的社会专业中介服务体系,包括:证券承销、资信评估、信用担保、发行、交易、托管等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在资产的证券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增加投资者的信心,约束资产信用扩张,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确保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能否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服务,应该是中国金融资产证券化成败的关键。我们不仅要培育和发展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更需要加强对这些机构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要以法律形式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严格职业道德标准,有效监督业务操作,以保证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有效监控资产证券化的总量和进度,适时调节货币供应量资产证券化的总量控制是由ABS的供给和需求所决定的。ABS的供给主要决定于发起人的资产质量和“真实出售” 资产的总量,但也与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有关。特别是在对不良贷款资产的证券化中,不可忽略财政对证券化资产的支持能力。同时,也要考虑原始贷款银行的承受能力。ABS 的需求则是要考虑投资者的信心和对市场的热情。对ABS 的进度监控,则要调节ABS市场的供求关系,适量、适度地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减少金融市场的波动。
金融资产的证券化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融资能力, 也增强了其信贷扩张能力。中央银行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也增加了间接调控的手段和工具。这就要求中央银行改进和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方式,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吞吐基础货币,适时调节货币供应总量,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增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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