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在国际法对战争约束问题上的两种主义及其路线,并对其重大缺陷进行了批判,指出理想主义及其规范路线以及现实主义及其实证路线的共同错误在于忽视了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和战争的本质属性,两者应各取所长相互结合,方能更好地实现国际法约束战争维护和平的目的与功能。
[关键词] 国际法 战争 理想主义 现实主义
约束战争、实现和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的追求。近代以来国际法的不断形成和发展,为这种愿望和理想提供了新的途径。在通过国际法对战争进行制约的问题上,大致存在着两种理论或思想方法,其共同愿望是希望排除以暴制暴的残酷方式和权势政治安排的不确切、不稳定的结果,以伦理道德规范和国际契约的明示,建立人类社会的普遍和平。
一
关于国际法对战争进行约束的问题,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存在着两种主义及其路线,即理想主义(Idealism)和现实主义(Realism),以及相对应的规范(Normative)路线和实证(Positive)路线①。
理想主义者有着强烈的伦理道德倾向,大多相信人性向善和人类进步,往往具有人文关怀和对人类终极目标的追求,因而在实践中大多采取规范路线,坚持“应然”(应当怎样)标准。他们目标较高,通常关注于消除战争和严惩战争罪行,特别强调人道主义,对法的制定和执行也主张全面、广泛、严格、细致。现实主义者通常也承认和尊重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但他们更关注于国际政治现实,并且不太关心人性以及人类进步问题,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坚持人性本恶、人类发展未必一直进步的基本观念,因而他们在实践中大多采取实证路线,坚持“本然”(事实怎样)标准。他们极少考虑消除和禁止战争的问题,或至少不主张以直接方式来实现此目标,对法的制定和执行也没有很高期望,他们更关心较低层次上的实际问题,比如限制战争和武装冲突、战争的一般规则、战争的责任和赔偿。
理想主义追求更高和更美好的目标,反映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意愿乃至其状态与过程,其规范路线的应然标准也符合人类实现公平正义与和平发展的基本实践和道德要求。但理想主义及其规范路线有着重大缺陷。其一,它的哲学假定存在问题。显而易见,战争就其总体而言,主要反映了人性黑暗丑恶的一面,而其主要结果也是社会、经济乃至文化的大倒退。如果人性向善,并且人类总是进步,那么为什么战争充斥人类历史,并且战争特别在近代以来的历史中愈演愈烈,越来越具有社会总体性对抗特征?这是理想主义的哲学假定所无法回答的。其二,即使回避哲学假定的问题,理想主义及其规范路线的应然标准也存在问题。“应然”尽管是现实基础上的一种反映,但它的主观和理想化色彩较浓,并且这种标准的实践效果的考量是困难的,而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事实及其合理的必然趋向也是难以证明的。其三,理想主义及其规范路线要求消除和禁止战争的要求,忽视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现实。战争的原因错综复杂①,战争的样式多种多样,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消除和禁止战争只能作为人类终极目标,而将其作为现实目标,是脱离了实际。其四,理想主义及其规范路线的人道主义要求过高过宽。战争就其实践而言,是不人道和非人道行为主导的人类社会活动,以过高和过宽的人道主义标准规范战争,不仅使这种法的标准无法施行和无人理会,而且严重地影响到“以战止战”和“自卫”这些合法的、基本的战争约束方法的施行,其后果是间接地降低了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
现实主义比较审慎和理性,对于现实情况的判断与衡量也比较切合实际,其实证路线的本然标准很好地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首先,它满足于较低层次的实践进步,缺乏远大目标和追求。现实主义及其实证路线以保守甚至是消极悲观的态度看待战争与和平以及国际法进步的问题,并且忽视国际法确有的区别于国内法的一个根本特征———对理想状态和根本目标的不懈追求和对道德伦理的根本诉求,这使其在总体层次上显得落后于规范的理想主义。其次,现实主义及其实证路线建立的本然标准不能使国际法有革命性的发展。“本然”特别强调对事实的认知和尊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同意对现实的屈从。追求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的态度与做法,使现实主义及其实证路线丧失了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超越的可能性。第三,现实主义及其实证路线缺少人文关怀。实证的现实主义并非不关心人道主义,事实上人道主义的一些实际法规条款正是由于现实主义的思维与方法才得以确立和实践,但它关注的焦点仍然停留在较低的技术层次上,它在根本上缺乏一个最终目标和标准,不甚严格的、过低的道德要求使其不太可能有比较深刻的人文关怀,因而其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和表现远不及理想主义。
二
从更深层次上讲,理想主义及其规范路线以及现实主义及其实证路线在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问题上的共同缺陷,在于两者都忽视了战争的本质属性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从实践上分析并在理论上作总结,战争在其千变万化的表象之下,总是暴烈性、不确定性(概然性和偶然性)、政治从属性的结合体,是与人民、军队和政府相联系的由盲目的自然冲动、自由的精神活动和纯粹的理智行为构成的“奇怪的三位一体”,这就是战争的本质属性。三种不同倾向的属性,如同三条规律深藏于战争的性质之中,同时起着不同的作用,并且仅仅在理论上保持平衡,而其中的任何一种属性都不能被实践忽视②。暴烈性的特征是战争的最基本特征,是战争逻辑的起点,也是战争区别于其他人类社会冲突现象的最突出特征,并且就其自身逻辑而言有着无限制发挥的趋向。它是与时代条件和社会情感紧密联系的暴力手段和敌对意图共同作用下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对抗。不确定性,即偶然性及其规律性反映———概然性,作为复杂现象(诸如战争这种社会行为)的必然内涵,“迷雾”一般始终存在于战争进程的任何一点,使战争的起因、过程和结果既非命定又无法计算和精确预测。政治从属性则明确表明,不存在“为战而战”的战争,战争在其血腥表象中留下了政治作用的痕迹,战争的原因、战争的范围和目标、战争的结束都是政治作用的结果。战争只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是政治用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这是战争逻辑的本质。
战争的本质属性排斥了法律治理和一种根本解决,或至少当前不能仅仅指望这种法律治理和根本解决。战争的现代化方向即总体性,使交战国抛弃了所有限制它们行动自由的法律规则,并力求最大限度地使用其兵力来摧毁敌方的意志③。新武器的发明和发展使原有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不能或不发生效力。战争实践的事实就是“彼此限制并由战胜国对他方强加以它所任意要求的和平条件”④。战争还包含有主观要素。“因为战争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冲突中国家意志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其本身和在其法律效果中所要求得到的。”⑤这种国家间冲突意志存在的结果,就是在技术和组织方法推波助澜之下寻求征服与害怕被征服的心理状态和非胜即败别无其他选择的零和性斗争结局。同时, 不确定性意味在单纯暴力的简单逻辑中,所有国家为了确保生存这一目的将不可避免地处在极大的不安和动荡之中。而政治也将在这种不安和动荡之中不可避免地沦为其工具的牺牲品,甚至用它自己的工具颠覆和毁灭自己。这种“至死方休”的相互斗争过程和毁灭结局是任何国家所不愿面对和无法承受的。因而,又正是战争的本质属性所能造成的后果决定了事实上存在的一种需要法律治理和根本解决的要求。
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尽管存在着许多争论,但以下三点却是公认的:(1)国际法是缺少强制力的“软法”,(2)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紧密联系,(3)国际法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软法”的特征是国际法区别于国内法的最突出特征。国际法存在评判和裁决,但其评判和裁决无法或至少极少强制执行,因为国际法的效力环境和实施条件不像国内法,它没有最高权威以及由其派生的强制性工具。这一特征在关于战争的问题上尤为明显。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效力实际取决于对违法国家的国际责任的处理,“而直到现在,这种处理一直还是一种例外,或不管怎样还要取决于政治形势。”①因此,我们应有的正确态度是:不能对国际法的约束力提太高要求,因为其缺乏强制力的基本属性无法提供很强的约束力;也不能因国际法缺乏强制力就否认其作为“法”的实在属性和实际作用,因为缺乏强制力不等于没有约束力,而且“法”的规定并不能根绝不法行为,这一点国内法也一样。第二个特征表明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一个重大结果和重大因素的事实。国际法是人类社会交往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国际法关于战争行为的合法性及相称性原则和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的建立根源于国际关系现实和人们对这种现实的理解和共识,同时又修正现实并部分地创造和建构人类共有观念及其原则。因而,国际法的效力不应简单归因其本身,而应考虑到国际关系因素。而国际关系的永恒性特征在于世界总是一个无序和秩序的混合体。因此,国际法的效力也就表现出不确定性。第三个特征表明国际法具有时代性和相对性。20世纪之前,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是国际法承认的合法手段,规则的变化主要由技术、组织方法、国际交往和人道主义的发展引起。20世纪上半叶以来,以《海牙公约》、《白里安 凯洛格非战公约》和《联合国宪章》为代表,战争规则出现一个分水岭式的改变,战争的发动权受到重大限制,预防性战争不再是合法行为,争取和平解决争端成为首要要求。以上历史事实说明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力因其时代性和相对性的特征不断变化,因而最好是客观和超然地看待它,相信它能够在历史与现实之间找到自己恰当的位置。正是由于缺乏对战争本质属性和国际法基本特征的更全面和更深刻把握,理想主义及其规范路线以及现实主义及其实证路线关于国际法对战争约束的理论与实践,都存在缺陷和困难,两者都难以让人完全满意。
三
实际上,在其各自的逻辑体系之中,依照它们各自的观点、视界和方法,两种主义及其路线尽管并非完美,但却是全然没有错误的。理想主义提供目标和标准,现实主义给予实践的操作性支持,人类社会大致就是在这种理想与现实的折中之中不断进步的。现代战争法正是在军事效率的迫切需要和人道主义感情的要求这两者之间长期相互适应的妥协中产生的成果。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凡是理想与现实的要求比较接近的国际法规则,它的效力就相对较强,它的遵守和执行也就相对更顺利。
国际法是观念、制度和过程的混合体,是主权国家在公共意志基础上自愿接受管辖的行为,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国际关系权势竞争者试图通过法律形式来促进和捍卫其价值观和政策的一种不断变动的建构过程。而战争是一个更复杂的社会现象。战争的约束不可能仅仅依靠国际法,但也决不能忽视它确有的和应有的作用。关于这一问题的两种主义和路线都有可取之处,但同时也都存在缺陷,两者调和互补才能更好地发挥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