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且活跃的力量, 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都起着战略性作用。但是, 由于中小企业自有资本来源渠道狭窄, 加上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 资金短缺已成为限制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而在中小企业及其融资体系的建设方面, 日本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所以, 研究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 探索其成功的经验, 对于打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瓶颈”, 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分析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是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体系, 它不是通过市场自发, 而是通过政府策划形成的。在政府的策划指导下, 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 拥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的国家, 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至今, 日本政府已制定了《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8 个旨在建立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实践证明, 这些健全的法律规范体现了日本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慎重态度, 对于促进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规范发展, 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的安全性, 保证其健康平稳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日本设立了大量的民间融资机构。
主要有地方银行、互助银行、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 其贷款对象为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了改善这些民间机构的经营, 国家允许它们建立全国信用联合会, 使这些民间融资机构组成真正的全国性经营系统, 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并经营一些特别的金融业务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另外, 政府还允许它们买卖公债、贴现票据、代理证券投资, 甚至允许买卖金银。可见, 这些民间融资机构与股份制相比, 安全性更高、经营成本更低, 减少了全社会的金融风险。
(三) 政府为中小企业设立政策性融资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 贷款风险较高, 融资数量有限, 为了弥补民间融资机构的遗漏和不足,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日本在二战后相继建立了5 个直接由政府控制和出资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融资机构。(1) 国民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用短期小额贷款; (2)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为解决其设备投资资金不足和长期流动资金问题的长期低息贷款。这两个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和向政府借款。(3) 商工组合中央金库; (4) 环境卫生金融公库; (5) 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3 个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其中, 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主要向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和中小企业团体发放贷款, 资金来源于自己发行的债券。它是半官半民性质的机构, 政府对它的干预较大, 不仅购买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债券, 而且还掌握着任免该机构官员的权力, 并委派金库监理官。
(四) 开辟多形式的直接融资渠道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 日本政府让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积极拓宽其直接融资渠道。首先, 设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构。主要有公私合营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以及由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民间风险投资公司。
其次, 允许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对此, 日本政府不仅予以认购, 而且在1996 年还建立了“风险基金”给发行债券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为风险资本提供担保。
再次, 组建二板市场。在二板市场上, 日本有柜台交易和交易所二部, 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让和筹资服务, 且上市条件十分宽松, 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可以上市。
(五) 建立信贷担保系统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面临的困难, 扩大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来源, 日本政府建立了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公司组成的信贷保险系统。贷款保险公司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 增加其资金来源, 扩大其担保数量; 贷款担保公司凭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要求金融机构降低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利率, 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日本政府的信贷保险系统, 极大地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范围,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透视目前, 我国已形成了以央行为领 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融资体系, 并于1996 年成立了以中小企业为主要业务对象的民生银行, 于1998 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 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 放宽了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但是由于金融体系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远远落后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速度, 融资仍较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府重视不充分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上, 我国政府不仅缺乏配套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优惠政策, 而且还规定要上收贷款权。自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行集约化经营后, 县级基层行的贷款全部上升到二级分行, 而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却恰恰处于县以及县以下区域, 从而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的服务出现真空地带, 特别是“一事一报”的贷款审批方式, 基层行在多次往返上级行履行手续之际, 就很有可能使中小企业丧失不可多得的一两次机遇。另外,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仅没有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反而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 (税收、各种规费及“三乱”收费等) 的对象, 以此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这就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二) 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上加强对其扶持。但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无一部完整意义上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法律, 中央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的政策文件也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10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些文件只提出要完善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 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 探索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 并未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三) 融资渠道不宽阔我国中小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 自有资本高于外部资本, 以内部、间接、短期融资为主。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机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企业, 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数量也会随其自身形势的变化而变更, 很不稳定) , 既没有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民间合作融资机构, 也缺少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了弥补流动资金的缺口, 一些中小企业不得不以高利率进行资金拆借和集资,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大大上升; 在直接融资方面, 我国中小企业界融资主要由少数经营性机构间接进行, 既没有民间的风险投资基金, 也不允许其发行股票, 更不允许柜台交易, 导致中小企业的资本难以增加, 可抵押的资产极少。
(四) 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极不完善。中小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缺乏制度保障, 与金融机构间又缺少实施监控、处罚与风险转移的中介机构。尽管目前各地均成立了担保公司, 但这只是增加了一种承担风险的机构, 企业资金少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 只会使中小企业躺在国家的担保机构上。再加上中小企业大都规模较小、资金匮乏、信用度低, 因此金融机构在向其贷款时, 对财产抵押条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要求非常严格, 还会进而提高融资条件, 比如提高实质利率、缩短融资期限等。这些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是十分不利的, 若不能及时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也就难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三、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采取“以法律规范为基础, 专门的融资机构和相应的担保体系为保障,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举, 政府、民间团体和中小企业自身三者力量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取得显著成效。因此, 有必要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 积极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的新路子。
(一) 关键: 加大政府重视力度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上, 我国政府不仅缺乏配套的融资优惠政策, 而且有些地方政府还不断加重其融资困难。为了保证中小企业能够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政府有必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视力度, 制定一套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
(1) 贷款优惠。国有商业银行应适当下放贷款权, 在各中小城市增设服务窗口, 简化审批程序, 避免出现对中小企业服务的真空地带; 应将新成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办好, 其贷款份额要保持在1/ 3 以上, 确保中小企业有充分的融资来源。
(2) 资金扶持。政府应对“特定事项”(下岗职工创办或就业、贫困地区、破产等) 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 应专门拨出一定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风险经营中小企业、出口型中小企业等, 并从增强中小企业素质的战略角度出发, 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资金扶持计划。
(3) 税收优惠。地方财政可以结合产业政策与当地发展状况, 探索对中小企业在统一税收制度上实施减免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 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一般中小企业只是“小规模纳税人”, 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政府要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找到平衡点, 做到一视同仁。
(二) 保证: 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一般体现在法律法规上, 但长期以来我们的不少政策都是向大企业倾斜, 至今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因此, 当务之急, 我们必须抓紧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 抛弃所有制偏见, 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中应包括有关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条款和措施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和有关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与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 在融资方面给中小企业以法律支持,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三) 核心: 拓宽融资渠道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因素。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 要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功能 齐全的融资体系, 一方面必须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建设, 另一方面必须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1) 建立中小企业银行我国现行的融资机构主要是几家全国性大银行, 它们主要是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中小融资机构不发达, 几乎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机构。由于大银行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高, 效率较低, 而地区性的中小融资机构则可以比较容易获得本地中小企业的有关信息, 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相对低一些。鉴于此, 必须试行建立中小企业银行。
试行建立中小企业银行, 具体来说, 可组建政策性的和商业性的两种类型的中小企业银行, 专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资金来源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 或者靠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来解决, 其职责主要是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费、贴息、低息贷款。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 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社联社改制而来, 充分发挥这些地方性的非国有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 为中小企业服务。
(2) 组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农村集镇, 农村信用社是它们最初的金融服务供给者。但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未解决及经营上遇到的种种困难,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为此, 必须从中国和各地实际出发对现行的农村信用社组织体系和经营策略进行大胆改革, 组建农村股份合作银行。首先, 农村股份合作银行的组建必须以省为单位, 以达到规模适中, 资源配置效用最大化的效果; 其次, 农村股份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应跨地区设立, 使各分支机构间的资源达到有效配置; 第三, 农村股份合作银行组建完成后, 要明确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即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允许民间资金参股, 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
(3)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一是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托投资、租赁、咨询等服务, 推动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转型升级。
二是发展中小企业资本市场。首先, 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资本市场, 消除中小企业面对资本市场的进入壁垒, 方便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 积极发展二板市场, 降低准入门槛, 让市场前景好、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成长性中小企业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融资; 其次, 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和债券, 通过建立场外交易系统, 提供投资股权变现和退出市场的机制, 增加股权的流动性, 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和债券的均衡发展。
三是建立中小企业基金。
首先,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适当吸纳部分民间资本, 在不同时期确立不同扶持重点。当前重点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技术创新、结构调整和风险经营等; 其次, 建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加入基金的中小企业会员只需交纳一定会费, 便可申请到数倍于会费的贷款额; 第三, 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以社会资本为主, 政府间接参与。这是目前有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最理想的融资机制;
第四,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对中小企业信用进行保险与再保险。
(四) 重点: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根据我国政府面对银行和企业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者和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的情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目前不宜由政府直接操作, 而应由政府扶持下的担保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 政府主要是引导社会资本向中小企业流动, 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同时政府应加强信用管理, 要逐步建立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 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 要逐步完善抵押登记、资产评估、抵押物流转交易, 建立规范的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制度; 要建立统一的企业借还款制度, 对中小企业全部的借还款作必要的可追踪的信用记录, 形成企业信用档案, 通过联网管理, 对少数有意逃债的中小企业依法打击。只有这样, 才能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又可以实现政府、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有效结合, 实现银、企、政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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