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全球反对恐怖主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在反恐怖斗争领域里,已经采取了军事手段、法律手段和其他手段来打击恐怖主义。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阐述和分析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及我国对恐怖主义态度和回应。
[关键词] 刑事法 恐怖主义 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2)01-0142-03
21世纪伊始,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流中,世界各国人民正憧憬着全球长期的安定与繁荣。但就在此时,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恐怖主义却在恣意地肆虐、疯狂地作恶。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是空前的,也是绝无仅有的。首先它造成了5000余人的生命丧失,该数字超过了先前30多年来恐怖活动中平均每10年死亡人数的总和。它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是前所未有的。据2001年10月10日联合国发表的预测报告,“9·11”事件给美国带来的损失可达400亿美元,将使全球经济放慢1个百分点,经济损失将高达3500亿美元。另外,它的另一个危害是严重威胁了民众的心理。目前,美国上下是人人“闻恐色变”,这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如何有效地惩罚与遏制日益嚣张的恐怖主义,已是当今国际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各国政府急需解决的一个国内问题。除了用军事手段来打击恐怖主义以外,法律,作为一种有效的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用它来阻遏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必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恐怖主义”含义探析
“恐怖”二字,英文名为:terrorism,从词义上看,它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1]。而恐怖活动,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同12世纪出现的印度大麻交易,16-18世纪出现的海盗、绑架和抢劫一样久远[2]。何谓恐怖主义?迄今为止,已经有不下一百种定义,但由于国内外的恐怖活动都有不同的动因和背景,再者由于研究恐怖主义的学者和各国的立法者也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因而,至今还没有人能够为这一概念下一个恰当的、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
美国学者本杰明认为,“恐怖主义是蓄意的、有组织的谋杀,用以威胁和残害无辜者,使其感到恐惧,以此达到政治目的。”[3]
法国学者安德鲁·博萨认为,“恐怖活动是指运用一切犯罪手段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惧或者胁迫恫吓他人,并由此企图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目标。恐怖分子主要运用的手段是暴力和威胁。”[4]
我国学者陈家林认为,“恐怖活动即指对国家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社会团体成员或其他公民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用以威胁、恐吓政府、公众或上述两者的某一部分以达到政治或社会目的的行为。”[5]
综上所述,恐怖主义的含义是指:自然人或者组织基于政治目的或其他社会目的,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破坏一国内的社会正常生产或生活秩序以及国际法律秩序,制造恐怖气氛的行为。
二、外国刑事法视野下的恐怖主义及其回应
恐怖主义不仅是一种国际犯罪,也是一种国内犯罪。当前,恐怖活动日益增多,引起了许多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进行打击。各国反恐怖主义的刑事立法各具特色,有的国家制定了打击恐怖主义的专门法律,如英国为了禁止爱尔兰共和军的活动,专门规定了《1976年制止恐怖行为法》;有的国家不仅在刑法典中规定该类犯罪,而且还特别制定单行刑法来规制恐怖主义;还有的国家刑法中虽然没有将恐怖活动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美国。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美联邦议会立法、美国家政府的行政命令、决定、司法部的规章以及各州的相关立法,当然还包括相关的刑事判例。在美国的刑事法视野下,恐怖主义是指:实施暴力行为或对人身有危险的行为,这些行为触犯了联邦刑法或州刑法。胁迫或强制其他公民的行为;通过胁迫或强制来影响政府的政策的行为;通过暗杀或绑架来影响政府运作的行为。美国国会立法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包括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暗杀、绑架、劫持、爆炸、纵火、抢劫以及敲诈勒索等传统性恐怖犯罪活动和生化恐怖、核恐怖等新型犯罪活动。
针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美国在刑事立法的回应主要有:首先,管辖权方面。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令,把以下有关犯罪确定为联邦管辖的犯罪:(1)劫持或破坏外国航空器到美国避难的。(2)在民用航空器上对任何旅客使用暴力的。(3)针对联邦官员的犯罪。(4)流窜或利用外国交通工具进行谋杀或暗杀的。(5)训练外国公民使用火器、爆炸品。(6)杀害人质。(7)在外国绑架、伤害或杀害美国公民,然后嫌疑人被送回美国的[6]。另外,美国国会1982年颁布一项法律,规定对这些犯罪,美国具有域外管辖权。其次,处刑方面。美国对于恐怖主义类型犯罪的处罚是相当之严厉,比如说对暗杀等恐怖活动分子最高刑可判至死刑,较为严重的也可判处20年以上监禁。对于其他一些恐怖行为,也要判处10年以上监禁。最后,其他综合性措施方面。美国为有力打击恐怖主义,还制定了许多相关法案,例如,国会最近制定的《2001民用机场和运输安全法案》、《美国2001爱国者法案》以及针对“9·11”事件制定的有关法案。其中,2001年9月14日通过的《授权使用军事武力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以使用所有必要的和适当的武力来打击对“9·11”事件应承担责任的恐怖分子。从上可见,美国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授权总统可以采取军事打击的手段来惩治恐怖主义。
(二)俄罗斯。不仅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恐怖主义类型犯罪,而且还制定了《反恐怖活动法》这一专门用来进行惩治恐怖主义的单行刑法。《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条文中,直接出现“恐怖”一词的条文共三条,即第205条、第207条和第277条。另外还规定了与“恐怖”密切相关的罪行有数十条。该刑法典第205条规定了恐怖行为罪的罪状、刑罚以及从重从轻情节。所谓“恐怖行为罪”,是指实施爆炸、纵火或其它造成人员死亡、造成重大损失、带来其他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实施这一些行为是为了破坏公共安全,恐吓居民或对权利机关作出决定施加影响,以及为了同样目的以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该罪是一种多客体的犯罪,侵害了公共安全、权力机关的正常运作以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该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求现实危险已出现,就构成既遂犯罪。该刑法典第207条规定了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罪。所谓“故意虚假举报恐怖行为罪”,是指故意虚假地举报有人正在准备爆炸、纵火或其他造成人员死亡、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其它危害社会后果的危险的行为。该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故意虚报恐怖行为可能使机构的正常活动发生瘫痪,使生产活动被迫中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且使人们产生惊慌,制造恐怖气氛。
(三)德国。将恐怖主义类型的犯罪置于针对公共秩序的犯罪一章。关于恐怖主义最直接的规定是第129条a。该条规定了建立恐怖团体罪,并用列举的方式描述了该罪的罪状。根据该条规定,所谓建立恐怖团体罪,就是指行为人建立其目的或者活动旨在实施(1)预谋杀人、故意杀人或灭绝种族;(2)妨害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重大纵火、情节特别严重的纵火、引起核能爆炸、引爆炸药、滥用放射线、危害生命的决水、危害铁路、水路及航空交通安全,扰乱公营企业、劫机、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等罪行。团体的或者作为成员参加这种团体的行为。另外,该条还规定了该罪的刑罚以及援助或宣传该种团体的,也要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除了这条规定以外,德国刑法典还规定了诸如破坏国家和平罪、通过以犯罪行为相威胁扰乱公共和平罪等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
(四)意大利。刑法典对防治一般黑社会及黑手党规定的较为细致,但对直接的恐怖主义类型犯罪,只在第421条规定了公共恐吓罪。根据该条规定,所谓公共恐吓罪是指以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以实施破坏或洗劫行为相威胁,以便在公众中引起恐惧的,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观外国立法例,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对恐怖行为的理解不同,规定也不大一致。但是各国关于恐怖主义立法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从犯罪构成来看。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各国均将恐怖主义类型犯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一般刑事责任年龄,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即可。其次,在犯罪主观方面,各国刑法均要求恐怖主义类型犯罪的罪过都是直接故意,即具有目的,尽管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是有所不同的。再次,在犯罪客观方面,各国刑法均规定恐怖主义类型犯罪是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以及资助、援助恐怖活动,营造恐怖气氛的行为。最后,在客体方面,各国刑法都将恐怖主义类型犯罪归于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从刑罚方面来看。大多数国家对恐怖主义类型犯罪,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规定,一般情节的恐怖行为罪的最低刑期至少为五年。美国则在国会立法中规定,该类犯罪最高刑可处死刑。
三、我国刑事法视野下的恐怖主义及其回应
我国刑事立法对何谓恐怖主义、何谓恐怖活动、何谓恐怖活动组织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在刑法典第120条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一直接包含“恐怖”一词的罪名。哪些罪名属于恐怖活动类型犯罪的范畴,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有学者认为,恐怖活动类型犯罪,包括三种具体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以及劫持船只、汽车罪[7]。除了以上3种罪名以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大量可能用来实现恐怖目的的具体犯罪。具体包括: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6-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通讯设施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刑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
我国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体例是类似于德国的刑事立法模式,即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在刑法典中,主要是针对恐怖组织进行立法防范。所谓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根据刑法典第120条之规定,其罪状和处刑如下:“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条文内容及该条在刑法典中所处位置,我们可以看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所指向的目标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其客观方面体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只能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那些积极参加者或参加者来说,必须确定行为人明知是恐怖组织,才能定罪处罚。另外,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劫持飞机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恐怖行为罪或恐怖活动罪,而是着眼于对恐怖组织本身的防范,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旨在把这种非法组织消灭在萌芽之中,这无疑对我国反恐怖组织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该条文过于简单,对于什么是恐怖活动以及什么是恐怖活动组织都没有明确界定,这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少的困难。现阶段,我国正为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遵循的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因此,要确定某人是否犯罪、犯何罪,法律上就必须要有明文规定。所以,我国亟需在刑事立法上对恐怖活动及恐怖活动组织的概念进行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另外,针对国际上日益蔓延的恐怖主义活动,为防范此类犯罪在我国滋长,我国刑事立法界不妨考虑将恐怖主义类型犯罪从各章节中分列出来,对其专门进行立法,以显示我国在反恐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
四、结 语
当前,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公害,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在这一点上,各国已经达成共识。“9·11”恐怖袭击事件不只是对美国的袭击,也是对全世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人民的挑战。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包括最近出现的生化恐怖与核恐怖,都严重地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威胁着所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繁荣以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无论是在国际刑事法视野下、还是在各国刑事法视野下,恐怖主义都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都被列为犯罪,并被予以禁止和严厉打击。然而,正如不同人对同一事物可能有不同看法一样,国际社会、不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也有不同,对其的回应也不尽一致。综观国际社会和各国刑事立法,它们对恐怖主义的界定都不相同,对恐怖主义类型的划分也不一样。这种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真正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如何统一认识、增进理解,是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一道急需解决的课题。只有加强国内反恐立法、促进国际反恐合作,共同制定普遍适用的国际性法律准则,并共同切实遵守执行,恐怖主义这个毒瘤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最终得以铲除。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S].商务印书馆,1983:648.
[2][6]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2.
[3]Netanyahu·Benjamin,Terrorism:HowtheWestcanWin,NewYork:Farrar,Straus,Girous,1986,p9.
[4][法]安德鲁·博萨.跨国犯罪与刑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5.
[5]陈家林.“恐怖活动组织”界定问题初探[J].法律科学,1998,(2).
[7]王仲兴.新刑法典导论[M].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286-2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