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

作者:程春明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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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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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入世承诺和WTO协定使得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进入法律全球化领域和服务贸易内容。中国法学教育应该是高等法学和法律职业教育,培养世界法律人才。其制度设计应是竞争性和开放性,其内容应该是多法系理论和案例实践相结合。目的是培养保障我国经贸空间开拓和法律安全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WTO规则;法学教育;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0208(2002)02 113 04



中国在经过长达14年“马拉松”式的贸易谈判后,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从此,中国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公平竞争,依照国际规则发展与开拓国际经贸空间的同时,也将有资格参加有利于我国经贸发展的WTO未来规则的讨论与制订。在这一经济入世和新的法律格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将面临不可避免的挑战,甚至可以说一场新的法律革命正在酝酿。如何适应这一挑战、参与这一新的法律革命,中国法学教育不得不未雨绸缪,预测未来,寻找对策,为共和国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法律安全保障。

回顾过去,尤其是自1978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步入正轨,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长足进步,部分地满足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从结构上来看,多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已经生成,多渠道的教学途径已经开拓[1]。无论是与过去的纵向对比,还是与其他学科教育的横向对比,我国法学教育在不断探索中自成体系,与共和国法治建设同步地开拓前进。

尽管如此,我们却又不能忽视这么一个事实:我们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粗放式规模经营;我们培养的人才绝大部分都只是所谓“通识型”人才;正规本科、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只占法律人才总量很小一部分;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教育基本脱勾;高等法律院校办学与公权机关对法律人才资格培训各行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被认作是“精英教育”的法学教育在我国却被当作是“大众教育”;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模式限制了各院校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法学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课程设置上各法学院校同出一辙,内容上教条、结构上僵化,不能与社会需求和市场对法律人才新的要求接轨。

中国对入世后我国部分法律和制度与世界接轨的承诺给法学教育发展和改革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契机和平台,这意味着法律全球化进程给我们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参照系,我们已经到了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的境地。

法律全球化是怎样的一个趋势呢?首先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在必须增加透明度、具有可预测性的同时,在许多领域如贸易、商务、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法律必须淡化国内性,突出国际性,与WTO准则一致,为世界贸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法律安全保障,消除各国之间法律规范的冲突;二是人类共同价值在法律上必须得到共同保护,非经贸领域的法律也同时具有国际化趋势,比如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经济发展与资源合理配置关系应当建立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共识上;三是对知识资本化,知识以及知识的创新过程应当越来越寻求法律的共同保护;四是法律技术的全球化以及信息化;五是法律专业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内容,愈加具有国际性、职业化和开放性[2]。基于上述对中国法学现状的考察和WTO所引发的法律全球化的思考,我们认为入世后我国法学教育将面临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应当与WTO规则可能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新的要求结合起来。



一、我国法学教育定位的趋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一样步入快速发展的行列,有人用“百舟争流”来描述其繁荣景象,也有人用“村村点火”来形容当时的“粗放经营”状态[2]。不容置疑的是,我国形成的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中专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多渠道和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多层次培养的格局对缓解人才压力功不可没。但是与西方成熟的高等法学教育相比较,我们的法学高等教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高等法学职业教育,有人甚至说不是严格的高等教育。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没有办成法学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特色来:一则,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和规则技术的法律教育,它要求有足量的课时和尽可能多的时间安排受教育者接触他们未来的职业共同体。以德、法为例,前者设置的大学4年法学课时在2600个学时,后者约为2800个学时,这还不包括大量的课外习题和实习。而我国高等院校4年本科中,法学大约只有1500个学时,非法学课时多达1000多学时[3]。也就是说,我们的高等法学教育是低专业水平上的通识教育。尽管如此,我国受过正规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只占法学教育人才总量中的一小部分,前景令人担忧。而世界发达国家对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门槛设得很高,没有受过正规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是不能进入法律职业的。就我国目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学历构成看来,相当大一部分人没有经过正规高等法学教育训练。其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国家法律人才”,而缺乏对“世界法律人才”培养的视野和目标。

如何回应WTO可能引发的法律全球化趋势,首先就涉及到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新的定位问题。

我国既然选择了WTO,就意味着我们承诺遵守WTO规则。WTO规则从法理上讲,其法律效力和规范价位是高于我国国内法的,我国国内法必须修改与入世承诺和WTO已有规则相冲突的各种规范。而WTO规则的背景是西方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我们要在法律制度上与WTO接轨,也同时要求我们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尽管与西方法律制度接轨并不意味着完全改变我们的法律制度,但是,它要求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站在能够与西方法律职业人平等对话和交流的水准上之后才能参加公平竞争,这一历史的选择把重塑我国法律人的重任交给我国法学和法律高等教育。WTO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是高等法学教育和完全职业教育,这应该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趋势。

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因此发生变化:从培养准法律人到培养完全合格法律人;从培养国家法律人到培养世界法律人。



二、高等法学教育的制度层面发展的趋势

我国对入世后开放教育市场(即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一部分)作出了部分承诺。法学高等教育将成为许可外方为我国提供服务的一个项目,在我们看来甚至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如何把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办成具有竞争力、开放性的大学,就成为我们是否能够在法律服务市场上为取得优势份额培养优质、合格人才的关键。

1 高等法学院校必须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大学。加入WTO,许多高等法学院校加强了自身力量建设的意识,从师资力量配置到追求优秀生源,从学科建设、学位点设置、人才引进等方面都作出了努力。但我们应当看到,提高竞争力首先是公平竞争、优择劣汰机制的建立。而我国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各院校一方面统得太死,从课程设置、教材设计到财政投入,从学位点设置到大学内部管理模式都没有能够给予高校自行决定权力。加入WTO后,我们认为,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行使国家教育主权应当设定在宏观上为高等教育资源自我优化配置设计科学而又合理的规范,在对各高校开发法学教育资源的资格作出严格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允许高校在课程设计、教材选用、办学模式、学位和文凭设立、服务方式上拥有相对自由权。①

2 高等法学院校必须是开放性的大学。加入WTO后,意味着高等法学教育和高等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律人)同时进入服务贸易项目,那么,人、财、资本、信息等要素相应将与国外同类项目产生互动关系。这就决定了我们高等法学院校应当在人、财、资本、信息等领域与我们服务的市场和对象建立互动和交流关系,我们高校自身的教师结构、知识结构、从业标准等也同时要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同类机构接轨。允许一些国外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中国高等法学院校服务,鼓励外国人来华以同样的入学标准和学业取得中国法学学位并参加中国国家司法考试等政策都是加入WTO后促进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应有的思路。



三、高等法学教育内容新的趋势

加入WTO后,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可能发生新的调整。20多年来,我们基本上是沿袭大陆法系的形式,教授大陆法系课程,因此我们法学教育的思路也基本上是大陆法系思路。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我们基本上是单一法系知识和知识结构的传授。

但是,入世后,我们应当关注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据一些内行专家分析,WTO规则十分重视程序规则,而且它要求的谈判、妥协等法律技术都是从英美法系中借鉴而来的。如果说我们移植而来的大陆法系重理念、重实体、重逻辑建构,那么WTO规则的运用要求我们借鉴英美法系重程序、重个案事实层面的法律分析与构建,重实践和情境分析。所以,加入WTO,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将会从单一法系形式和内容统一转变到吸收多法系的教育形式和内容的融合模式上来,有学者将后者称之为“超法系”或“多法系兼收并蓄”,②是十分贴切的。比如民法教学,我们可以在理论上继承,从民法总论到各分论(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这样一个典型大陆法系形式和内容。但从应对WTO规则和培养入世后“世界法律人”适应服务市场而言,应该增加合同法、侵权法以及财产法等美国法学院倚重的课程,通过这些课程所传授的知识被认为是法律人“安身立命”的重要服务内容。与之相适应,我们应该启动“案例教学”方式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证分析能力,以培养他们将来具有法律操作和服务的知识和工具,比如可以通过选择有典型性的有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使同学们熟知和运用这些程序性极强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参与将来我国经贸业务的法律服务。



四、高等法学院校教师和学生知识结构变化

WTO的精神是市场经济理念下的市场开放,它旨在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地使全球贸易更加透明和自由。③所以WTO所要求的人才应是集人文、经济、政治、公共政策、企业管理、外语及语言分析、谈判与沟通,当然还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复合型和开放性人才。我们高等法学教育在正规地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知识的同时,理当为学生提供上述相关的知识服务,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运用这些知识服务他们的法律业务的能力培养。另外,作为未来司法公正人才,我们当然应该帮助他们塑造合格的法律人人格和做人的综合素质。

与此相关的是,高等法学院校教师知识结构也应当转型,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更是迫在眉睫。途径有二:一是从研究生教育入手,培养人才梯队。形成学士到硕士再到博士的宽口径、多学科联合培养模式,甚至可以跨学科、跨国界联合培养;二是从国外直接引进人才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服务。条件成熟的院校应当鼓励教师用双语甚至多语种教学,也可以鼓励不同外语背景的老师合作开课。当然我们也可以直接采用英、法、德、西班牙文等经典的原版教材和案例分析集等。



五、高等法学院校分工和课程设置的变化

我国目前有300多所院校设有法律院、系,课程设置基本上一致,但许多有识之士认为这是对我国有限法学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应对入世,也为了我国的法律安全,我们认为应当设立资格审查,给予一些条件具备的院校集中配备资源,为入世后培养高精实人才,淘汰那些条件不具备的院校,避免恶性人才争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在那些师资力量强大的院校,适当给予课程设置的自主权,加强西方法律制度、国际贸易、商法、比较法和外语等课程教学。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宏观上高标准地办高等法学教育院校的同时,给予那些合格的法学院校在法学教育资源开发与利用上的相对自主权,鼓励他们在同一竞争环境下分工和合作、竞争和重整。

六、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统一的趋势

我国目前两者是相分离的。一方面进入高等法学教育没有统一标准,另一方面进入法律职业教育又不是以法学教育为必要条件,它所暴露的问题已经危及法律共同体的信用问题甚至是法律的权威。无论是欧洲大陆还是英美,考入正规法学院,接受系统的专业训练是取得法律职业的必要过程[4]。中国加入WTO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走向统一创造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如何从制度上确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统一,将直接涉及到我们的贸易安全和法律安全。



结 论

总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它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新教育和法律的服务理念,也从更高的视野帮助我国确立真正的全球市场观念和全球参与意识,帮助我们熟悉国际各类市场规律和法律规范。加入WTO,我国法学教育应该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统一,目标是培养为我国公平、有序、有利地参与国际竞争培养合格的世界法律人才,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法律安全保障。为此,加入WTO要求我国法学教育必须在教育理念、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和客体、教育手段等层面上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在不危害我国教育主权的前提下大胆引进公平竞争机制,给高等法学教育适当的自主权。



参考文献:

[1]郭成伟主编 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论文集[C]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张文显 入世与法学教育改革[DB/OL] Http://www.edu.cn.

[3]郑永流 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政法评论,2001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贺卫方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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