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为故意杀人(未遂)罪,因为被害人没有死亡的结果并不是出于犯罪人的本意,这种结果也是行为人在心理上不得不被动接受的现实。
无疑,在司法实践中以“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励之处”为标准来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有效的。但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说:“刑罚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而且我国也一贯坚持“慎杀”的政策,所以当这一标准与具体行为相比较而显得模糊或行为性质模糊使得很难判断犯罪行为在立法上是否有值得鼓励之处时,我们不妨从心理学的角度以一种新的模式去衡量,因为人们建立的概念系统的灰色永远不能穷尽生活的色彩。
注释:
①《日本刑法典》 张明楷译 1998年9月版 法律出版社
②《意大利刑法典》 黄风译 1999年3月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
2、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 群众出版社 1992年版
4、聂立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刑事法学》2003.6.2
5、张桂芳:《人民法院报》 刑事法学理论专版 2001年05月01日
6、贾 宇:《犯罪故意类型新论》 《刑事法学》2002年8月第15号
7、罗大华:《犯罪心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8、曾粤兴:《犯罪未遂比较研究》 《刑事法学》2002年12月第53号
9、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 《刑事法学》2001年9月第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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