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停电程序“公证”化

作者:薛照河 来源:山东省滕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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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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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闻,福建省厦门电业局对20多户长期拖欠电费的“钉子户”依法实施停电,针对经多次欠费催告仍拒交电费,以及多次实施依法停电后,仍无视电力法规私自送电的用电客户,对停电程序实施“公证”,请公证人员到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对停电现场拍照进行取证,对电业局依法停电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送达公证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长期以来,个别企业拖欠电费,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的发展。作为供电企业,为追交电费,依法行使停限电的催费,可有些企业却以种种停限电影响安全生产等为理由,或无理取闹,殴打电业职工,或诉诸法律,要求经济赔偿,不仅浪费了供电企业的人力物力,也有损于电力企业形象。另外,个别亏损倒闭企业所拖欠的电费,依法处理后,要么成了死账、呆账,要么也是黄瓜打驴——扔掉一半。

  如何增强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厦门电业局对长期拖欠电费的“钉子户”依法实行停电程序“公证”化的做法,是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对欠费户依法停电的一种新的探索,为供电企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开了先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供电企业必须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同时也要用法律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当前转轨时期,供电部门行政职能移交相应的管理责任尚未明确,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尤为重要。针对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拖欠电费等现象,我们应明白一个道理,要依法办事,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由法律服务部门帮助我们签订合同,办理公证,运用好法律武器,走依法治企之路这样才能为各项工作加上一道“保险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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