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侵 犯消 费者 信 息权 的 民事 责任 构 成要 件
(一 )须 有虚 假、遗漏 、过 时 、误导 信 息的 发生 ,而且主 要 应是 信息 提供 义 务人 的 过错 包 括故 意 和过 (失 )所造 成
1.虚 假信 息
虚 假信 息是 指信 息 提供 义 务人 公开 提供 的 不存在的 、捏 造出 来 的信 息。 其 特点 为 (1)信 息提 供 义务人公 开 提供 该信 息;(2)该公 开 的信 息中 有不 真 实成分。 1994年,北 京市 宣 武区 人 民法 院审 理了 自 我国《消 费者 权益 保 护法 》颁布 以 来,国 内发 生的 最 大的一起 消 费者 诉讼 不当 信 息案 。原 告共 298人 ,均 为被告销 售 的“钻 石 金表 ”的 购买 者 。起 诉原 因大 致 为被告利 用 虚假 广告 欺诈 原 告,广告 中所 宣 传的 所谓 “名贵奥 地 利钻 石”实为 “人造 玻璃 ”,“ 表面 采用永不磨损的 蓝 宝石 水晶 玻璃 ” 则是 世界 上 根本 不可 能 存在的物 质 ,名为“包金”实为“镀 金”等。最后 法院 判 令被告承 担 刊登 虚假 广告 欺 诈消 费 者的 法律 责任 , 公开向原 告 赔礼 道歉 ,并 赔偿 经 济损 失。
2.遗 漏信 息
遗 漏信 息指 信息 提 供义 务 人应 公开 而未 予 公开的信 息 。其 特点 为:(1)信息 提 供人 有义 务公 开 该遗漏的 信 息;(2)该 信 息会 对 决策 产生 重大 的 、实 质性影响 ,但 却未 予 公开 ;(3)信息 用 户不 知 有此 信息 。
在 遗漏 信息 侵权 中 ,一 个很 重 要的 判定 因 素就是什 么 是有 义务 应该 予 以公 开 的、重 要 的、实 质 性的信息 。根 据美 国 目前 的观 点 ,一 个信 息能 影响 一 个理性人 作 出决 定,该信 息就 具 有重 要性 。该 理念 的 引入源于 联 邦法 院的 TSC Indus.v.N orth w ay 一 案。 该 法院认 为 ,一 项事 实只 要 在一 个理 性 人作 出投 资 决定时认 为 是重 要的 ,即 为重 大 事实 。这 一 标准 已为 SE C所采 纳 ,并 体 现 在 SE C 《12B 条 例 》 的 12B —2规则中。
理 性人 (the reasonal m an )是侵 权法 中界 定 主体的 重要 标 准。它引 进经 济 学界 的 准则 ,认 为理 性人 就是 在有 限 的理 性 中, 追求 自身 效 用最 大 化的 经济 主体 。在 界 定何 种 信息 为重 大的 、实 质 性的 信 息时 ,除了 依照 法 律明 文 规定 外,还可 参照 理 性人 的 标准 ,即如 果信 息 用户 对 信息 施以 了合 理 的注 意 ,对 信息 的依 赖在 合 理的 限 度之 内并 据此 信 息做 出 了决 策, 施行 了一 定 的市 场 行为 时, 就可 以 判定 该 信息 为重 大的 、实 质性 的 信息 。
3.过时 信 息
过 时 信息 指 信息 提供 义务 人 没有 及 时公 开法 定应 予公 开 的信 息 ,有两 层 含义 :其 一是 信 息未 在法 定时 间内 公 开; 其 二是 信息 提供 义 务人 应 在原 信息 发生 实质 变 化时 ,及 时更 改 补充 新的 信 息,以使 信息 用户 获取 当 前真 实 有效 的信 息。
4.误导 信 息
误 导 信息 指 信息 提供 义务 人 提供 的 信息 的公 开表 述半 真 半假 或 有语 句的 模糊 歧 义等 , 在后 果上 造成 了信 息 用户 对 该信 息有 多种 理 解或 产 生了 与事 实完 全不 同 的理 解 。其 特征 为:(1)信 息提 供人 公开 了应 予公 开 的事 实 ;(2)该信 息 的表 述语 句 半真 半假 或在 理解 上 有模 糊 歧义 ;(3)该 信息 使 信息 用户 误认 为它 就是 事 实的 全 部。
误 导 信息 不 同于 完全 虚假 的 信息 , 完全 虚假 的信 息可 以 对信 息 的实 质部 分做 清 晰、明确 的表 述 ,无模 糊的 歧 义但 它 却完 全与 事实 不 符。 误 导信 息中 包括 部分 虚 假的 信 息, “犹 抱琵 琶半 遮 面”,一 部分 属实 ,一 部分 失 真,从而 误导 信 息用 户。 例 如在 澳大 利亚 发 生 的 H ornsby B uilding Inform ation C entre PtyLtd· V · Sydney B uilding Inform aion C entre Ltd 一 案中 ,一 广告 商 声称 其女 主 角将 出场 演 出,而该 主角 则是 众所 周 知的 大 名鼎 鼎的 歌剧 演 员。但实 际上 ,出 场的 表演 者 碰巧 是 与某 大名 鼎鼎 的 女主 角 同名 的普 通人 。在 该 广告 中 ,其字 面 含义 本身 并 没有 问题 ,只 是因 向人 们 传递 了 超出 字面 含义 的 信息 , 从而 引入 误的一 个 难题 。美 国、德国 、澳 大 利亚 等国 则在 这 方面已经 做 出了 一些 有益 的 探索 。 大致 可以 归纳 为 三个标准 :
第 一、一 般 人施 以普 通 注意 原则 。即 判断 的 标准根据 一 般的 交易 观念 、一 般 人的 理解 进 行判 断,施以一般 的 普通 注意 。不 同 的市 场 交易 有不 同的 交 易观念和 不 同的 理解 ,而 且不 同 的人 也有 不 同的 理解 力 受过 的 是一 般教 育还 是 专业 教 育, 智商 的高 低 ,性别、年龄 的不 同 等因 素的 存 在,就有 不同 的注 意 和理解程 度 ,对 引人 误解 的 标准 进行 细 化是 不可 能 做到的。故我 们判 断 的标 准应 该 既固 定又 灵 活,即 依 据不同的 市 场交 易观 念要 求 不同 的 一般 注意 程度 , 同时还可 根 据商 品的 类型 、 决策 人的 类 型的 不同 而 有所调整 。
第 二、整 体 观察 原则 及 比较 主要 部 分原 则。人们对事 物 的观 察一 般只 会 留下 大 略的 、模 糊的 印象 ,并据此 做 出决 策, 很少 有 人会 对某 一 信息 进行 非 常仔细、精确 的分 析 、剖析 与 推敲 。 应从 信息 的整 体 上进行观 察 ,看 该信 息是 否 在整 体印 象 上给 人造 成 了误解。 此 即整 体观 察原 则 。
任 何一 则信 息都 有 主要 部 分与 附属 部分 , 主要部分 指 在信 息中 那些 最 醒目 、引 人注 意 的部 分。如果这部 分 能使 信息 用户 陷 入错 误 ,即 使附 属部 分 是真实的 ,仍 应认 为 是误 导信 息 。此 即主 要 部分 原则 。
第 三、异 时 异地 隔离 观 察原 则。人们 接受 一 则信息后 ,总会 留 下一 定程 度 的记 忆 ,并 据 此做 出决 策 由此 ,可 以在 不 同时 间、不 同地 点分 别观 察 ,此 为异时异 地 隔离 观察 原则 。 美国 执 法机 关判 断电 视 广告是否 引 人误 解采 取两 种 方式 ;一 是“隔日 记忆 ”原 则 即执 法 机关 在电 视播 出 次日 询 问观 众的 看法 , 以判断是 否 存在 有人 误解 的 情形 ;二 是 “人工 印 象”的原则, 即由 执 法者 择日 于 视听 室中 放 映给 取样 的 消费者观 看 ,再 由观 看后 误 导的 消费 者 人数 来决 定 是否引人 误 解。
(二 )信 息提 供行 为 的违 法性
侵 权行 为是 指行 为 不符 合 法律 的要 求, 损 害了法律 所 保护 的合 法权 益 ,从 本质 上 讲是 违反 了 法律所规 定 的义 务。无此 条件 ,不 能 承担 侵权 民事 责 任。法 理上 的 规定 )。 提供 真 实、全 面 、及 时、不引 人误 导的 信息 是 一项 法 定义 务, 它主 要 存在 于 法律 所界 定的 主体 范 围之 内 ,即 信息 提供 义 务者 与 基于 合理 信赖 并 处 于 明 显 信 息 劣 势 的 信 息 接 受 者 和 使 用 者 之间 。消 费 者与 经营 者、销售 者 之间 则正 是 基于 合理 信赖 而被 纳 人该 主 体范 围之 内。
(三)须有损害事实
在 信 息侵 权 中,受 害 者的 损失 包 括两 个方 面 :
1.信息 权 受到 侵害 。信 息权 是 基于 法律 的直 接规 定而 产 生的 , 是有 别于 人身 权 和财 产 权的 独立 民事 权利 。信息 权的 享有 者 如信 赖 了不 当的 信息 ,影 响对 真实 、全 面 、及 时、不 引 人误 解的 信 息的 享用 ,直 接造 成的 损 失就 是 对信 息权 的侵 害 而不 需 一定 要发 生人 身或 财 产上 的 损害 。信 息权 受 到侵 害 造成 的损 失包 括: 一 是为 获 取该 不当 信息 而 付出 的 信息 购买 费和 与该 信 息直 接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二 是 直接 因依 赖该 不当 信 息而 延 误的 机会 (如 一 印刷 错 误或 有所 遗漏 的法 律 条款 ,直 接使 当 事人 丧 失了 胜诉 的机 会 )。但 是对 这 种直 接 损失 的赔 偿, 必 须限 定 在合 理预 见的 范围 之 内。
2.受害 人 遭受 人身 或财 产 上的 损 害。损 害专 指一 定的 行 为致 使 权利 主体 人身 权 、财 产 权受 到侵 害并 造成 财 产利 益 和非 财产 利益 减 少或 灭 失的 客观 事实 。信 息 侵权 造成 的损 害 事实 类 似产 品责 任 ,具有 受害 人多 ,损 害 面广 的特 点 。
信 息 权的 损 失是 信息 侵权 的 构成 要 件之 一, 至于 受害 人 遭受 人 身、财 产 损害 的事 实 的存 在 ,只是 受害 人请 求 加害 人 承担 损害 赔偿 责 任的 根 据, 不必 是信 息侵 权 民事 责 任的 构成 要件 ,因 为 事实 上 ,在加 害人 的行 为 侵害 受 害人 信息 权的 情 况下 , 加害 人的 行为 可能 并 没有 造 成受 害人 人身 或 财产 上 的损 害。
(四 )须有 因 果关 系
因 果 关系 是 确定 侵权 责任 归 属的 客 观基 础和 核心 要件 。引起 损害 事实 发 生的 现 象为 原因 ,损 害事 实为 结果 。 侵权 法 上的 因果 关系 越 来越 受 到理 论界 的普 遍关 注 ,尤 其 受到 工业 文明 与 信息 社 会滚 滚洪 流的 涤荡 ,因 果 关系 的复 杂 性也 被推 向 了极 端 。
目 前 世 界 上 很 多 国 家 采 纳 了 因 果 关 系 的 二 分为的 性 质和 严重 性。 我 国学 者 也开 始注 意到 了 这种二分 法 ,认为 这 种方 式思 维 程序 条理 清 晰,理 论 内涵晓畅 实 用,证 明 方法 简便 快 捷,易于 理解 、掌 握 和运用。其中 参酌 了 彰显 社会 正 义、维护 交易 安全 等 法律的价 值 判断 。
1.事 实上 的因 果 关系
事 实上 的因 果关 系 是指 受 害者 在依 赖了 不 当信息后 使 其意 志部 分不 自 由, 所做 的 行为 与结 果 之关系。 在 这种 情况 下,信息 的 接受 、使 用者 实施 的 行为是其 自 主决 断的 结果 ,并 非 基于 第三 人 的强 制。但其所做 出 的决 定受 到了 第 三因 素 的干 扰和 制约 , 即不当信 息 。在 信息 侵权 中 ,信 息的 接受 、使 用者 正 是因为依 赖 了虚 假、遗漏 、过 时 、误 导的 不当 信息 而 干扰了其 做 出科 学决 策的 自 由意 志 。应当 满 足三 项前 提 第一 ,信 息的 接 受、使 用 者在 作 出决 策前 并不 知 该信息是 虚 假、遗 漏 、过时 或 误导 的。第二 ,该 不当 信 息成为信 息 的接 受、使用 者作 出 决策 的根 据 ,即不 当 信息对做 出 决策 起到 了重 要 的、实质 性的 作 用。这 些 不当信息 是 行为 人做 出决 策 之重 要 信息 ,有 的还 正 好契合了 行 为人 内心 原有 的 某种 愿 望, 或激 发了 行 为人的某 种 愿望 。故 行为 人 的意 志 受到 了不 当信 息 的左右。 第 三,信 息 的接 受、使用 者 做出 的决 策产 生 于不当信 息 之后 。如 果行 为人 在 不当 信息 产 生或 接受 、使用之 前 就已 经萌 生了 某 种意 愿 并做 出了 决定 , 那么不当 信 息并 未起 到任 何 作用 ,行 为 人在 行为 时 的意志是 完 全自 由的 ,他 应 该对 自己 的 决策 而带 来 的损失负 责 。
2.法 律上 的因 果 关系
法 律上 的因 果关 系 是建 立 在事 实上 的因 果 关系之基 础 上的 ,其 中含 有价 值 判断 ,即 要使 被告 承 担信息侵 权 之民 事责 任, 不 仅要 证明 原 告事 实上 依 赖了被告 ,而 且这 种 信赖 是合 理 的。
那 么,“合理 的信 赖 ”的判 定 标准 主 要有 哪些 呢?
第 一,法 律 上推 定的 合 理的 信赖 关 系的 存在 。信息不 对 称而 产生 的信 息 拥有 量 的差 距导 致了 信 息优势者 与 劣势 者的 同时 并 存。法律 为了 保 护弱 者,维护意思 自 主和 交易 安全 , 推定 他们 之 间有 合理 的 信赖关系 的 存在 。销 售者 等 主体 之 间存 在信 赖关 系 ,消 费 者起 诉时 并不 需要 证 明他 与 经营 者、 销售 者 之间 有 交易 中的 依赖 关系 的 存在 ,并 且为 了 确保 这种 依 赖关 系 ,法律 要求 经营 者 、销 售者 等提 供 的商 品 或服 务的 信息 可 靠、详 尽。
第 二 ,依 赖的 内容 应 是合 理的 。①原 告所 依赖 的是 被告 对 事实 的 陈述 ,而 不是 一般 性 见解 或 意向 ,这时 ,原 告的 依 赖一 般是 合 理的 。所 谓 事实 ,一 般是 指对 事物 的 时间 、地 点、数 目、尺 寸、状 况 等的 具体 描述 。比 如 ,当事 人 宣称 他所 要 出售 的旧 房 屋具 有相 当的 价值 ,这 仅 属于 一般 性 见解 ;如 果该 当 事人 声称 此房 屋是 该 地区 最 牢固 者,则属 于商 业 吹嘘 。在 这两 种情 况下 , 无论 该 信息 真实 与否 , 都不 会 构成 信息 侵权 ,但 如果 当 事人 说房 屋 的屋 顶已 经 修过 ,不 会再 漏水 ,这 便是 事 实的 陈 述,如果 这一 陈 述不 真实 ,使 买主 信以 为 真买 下 此房 ,而 后房 子 严重 漏 水使 买方 遭受 损害 后 ,卖 主应 承担 信 息侵 权 之民 事责 任 。不 过,如 果意 见 是在 某 方面 有特 殊知 识 和经 验 的专 家向 没有 这种 知 识和 经 验的 人提 出的 ; 或者 是 在原 被告 之间 有长 期 的信 任 关系 等一 些例 外 情况 下 ,对 意见 的依 赖也 应 是合 理 的。 ②原 告所 依 赖的 事 实必 须是 实质 性的 ,即 其 重要 性足 以 能够 影响 原 告的 决策 。实 质性 是指 该 信息 使 一个 理性 人足 以 据此 做 出决 策的 程度 。
在 我 国,由于 人们 信 息意 识的 滞 后性 和立 法 、司法 环节 的 缺陷 , 还没 能给 消费 者 信息 权 的民 事责 任予 以明 确 的界 定 和足 够的 关注 。 鉴于 信 息的 客观 属性 和目 前 立法 的 不完 备性 ,建 议 在未 来 的民 法典 的侵 权行 为 法编 中 单列 一种 侵权 行 为即 信 息侵 权, 对信 息的 全 面、真实 、及 时 、不引 人 误解 的 标准 制定 出一 条一 般 条款 , 同时 在消 保法 中 再以 单 行法 规的 形式 单独 规 制。这样 ,既 可弥 补 法规 不周 严 、不 全面 、不系 统的 局 限,又可 以更 加 本质 地、深刻 地 把握 这一 侵权 现象 ,具 体 、有 效地 保护 消费 者 的信 息 权。 (完 )
